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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戀愛離婚協議書

第一篇:離婚自由

自由戀愛離婚協議書

四、改革離婚制度,保障離婚自由

離婚制度主要涉及離婚理由、離婚程式、子女撫養監護權、財產分割、夫妻間經濟幫助。

1.離婚理由應當與無效婚理由區分 。婚姻法規定一方要求離婚時,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是判決離婚的理由。該理由應該說隱含著這樣一個前提,即原來雙方是具有感情的。如果原本沒有感情,又何 來破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出14條情形,其中有不少情形是婚前事實而不是婚後事實,將不少引起無效婚之理由歸入離婚理由,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一 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 ”的。

離婚首先應確認婚姻合法存在,婚姻不是合法存在就不應發生離婚後果,而是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之原因與離婚原因之區別在於,前者原因發生在結婚成立前,後者原因發生在結婚成立以後。

由以上問題推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個判斷原則,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筆者認為,這 個綜合分析的方方面面不應成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依據,而僅是人民法院進行離婚案調解的依據,調解和好或調解離婚均可從這些方面著手,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與“婚姻基礎”、“有無和好可能”均不是同一時間狀態下的事實。總之,離婚理由應是現狀的。婚前沒有感情就不發生感情破裂,有無和好可能是破裂現實下的預測。離婚理由宜與無效婚理由以及調解理由區分開來。

2.離婚理由原則化與細列化的矛盾和出路。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原則化的離婚理由,如何證明?從司法看,有更詳細之羅列事實,法院或當事人依據事實證明感情破裂。能證明感情破裂之事實很多,如通姦、家屬間虐待、分居、重婚、一方嚴重傷害另一方感情、犯罪、有惡習、毆打、誣告、惡疾等等。

實踐中已有意向表明,離婚理由阻礙了人們離婚的自由,進一步傷害配偶間感情。最大的問題是離婚很困難,不少離婚申請者找不出類似通姦、重婚的離婚事實,而感情受傷之理由又難以說清,其中有隱私問題、有認識分歧問題、有性格問題等等,於是,法律一定要當事人說出離婚理由,“逼”使當事人挖掘陳舊往事、重撕雙方面子、誇大種種感情糾紛,使當事人之間進一步感情受傷。離婚的困難使一些人士徒生畏懼,生怕逃不出“圍城”,又助長了結婚不履行登記手續之風。離婚理由的原則化與細化已形成矛盾,太原則會造成一些人輕率離婚,或利用離婚自由而達不良目的,太細化又阻礙離婚自由,使離婚過程本身痛苦異常,事人之間“互揭傷疤”。如何解決這種矛盾?筆者大膽提出以下建議:

當雙方同意離婚,不再要求陳述離婚理由。有時雙方當事人是在子女撫養問題、住房問題、財產分割上不能協商一致而導致不能協議離婚,雙方並非就解除夫妻關係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一方訴求離婚,訴狀中不宜要求陳述離婚理由,只表達請頒發離婚判決書訴求即可。開庭審理中,若被告同意與原告解除婚姻關係,則只審理子女撫養等問題,待子女問題審理清楚,與離婚判決一起判。若被告不同意離婚,則需原告提出離婚理由。

離婚理由應當具有法律性有效證據,如重婚行為應有重婚罪之判決或有關部門處理結果證明;有其他犯罪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應有有罪判決書或司法機關行政、民事處罰書;通姦行為應有當事人證明或有關單位證詞。以上這些比較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離婚理由,在訴訟中提出,因有法律上的證據(證明)所以不致引起困難,也是無爭議之事實,不致加深感情裂痕。

離婚理由除能以法律性證據證明一部分,其餘均屬“清官難斷家務事”之範疇,當事人之間互揭對方隱私、短處、傷疤,法官則根據自己閱歷和好惡評判是非。筆者認為,這一類理由

即沒有法律性證據的理由,不宜成為離婚理由,不主張當事人之間互揭短處。沒有重婚、通姦、犯罪、嚴重違法行為之離婚理由時,當事人欲請求離婚判決可改為請求分居,並主張分居不以有理由而成立,分居半年或一年,可轉為離婚。分居時夫妻除解除同居義務外,仍須遵守其他夫妻間的義務,並不得在分居期間與第三人同居,以達到真正夫妻冷靜處理相互矛盾,自我考察感情是否已破裂。分居後又同居,則分居期間重新計算。

3.堅持協議離婚特色,保護訴訟離婚當事人隱私權。

協議離婚是中國大陸離婚程式之一個特色。澳門、香港沒有不經司法程式的離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須經司法准予。臺灣有兩願離婚制,類似大陸協議離婚,不同點在於臺灣兩願離婚要有兩名證人。外界均稱讚我國協議離婚制對保障離婚自由有進步作用。大陸協議離婚的特色應予堅持。

但在訴訟離婚中,其程式強調必經調解,此也是離婚案特點所決定,如香港也有調解規定。只是調解應由哪些方面的人蔘加?我國實踐中多由法院邀請當事人單位派有關負責人蔘加,一般亦會派出工會或婦聯代表參加,其目的在於一是協助法院做當事人和好工作,二是協助當事人解決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問題,更多的則是協助當事人解決婚居住房歸屬問題。一般來說,當事人並不一定願意工作單位瞭解離婚細節,尤其是過錯方更需要保護自己名譽,邀請當事人單位協助法院做調解工作和離婚善後工作固然有作用,但有傷害當事人隱私權一面,亦有對當事人離婚自由設定心理障礙的弊端。這種非法定的運作方法,似可改善或取消。

4.確立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以上立法表明的兩條原則是協議為先原則和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了各種具體情況下的分割辦法,其中也涉及一些原則,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分割財產時注意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照顧撫養

子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等等。

筆者認為,分割財產原則均應上升為法律規範,而不能僅停留在司法意見中。分割財產原則不同於分割共同財產原則,前者範圍更大。隨著大陸今後夫妻財產製的種類擴大,首先確立的應是“依據登記之夫妻財產製為標準分割夫妻財產原則”,這樣就首先將夫妻個產和夫妻共產劃分開來了。其次,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當然亦會首推“夫妻協議分割原則”,在協議不成時,應推出“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為主原則”,最後才是對均等分割原則的“補充或例外原則”。一般包括照顧女方及子女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等等。

在分割財產製度上應考慮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能否打破婚前協議約定之夫妻財產製?其二,婚姻過錯方有無賠償責任?例如婚前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取一般共有財產製,在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和婚後收入有較大差距時,有過錯方若是婚前財產少,且婚後所得少的一方,則相對而言,無過錯方財產受到損失。所以,可以有例外規定:被判決認定的過錯人或主過錯人在共同財產分割中所得份額不得高於按所得共有制分割所可能分得的份額。

婚姻過錯方賠償責任建立在:其一認為婚姻關係是契約關係之上,其二過錯認定是判決的內容之一。我國在婚姻關係是否屬契約關係性質上有爭議,過錯認定也非判決書必含內容。但筆者認為,婚姻關係的解除畢竟不同於經濟合同解除,它是一種人身關係的解除。離婚理由或離婚責任之過錯一般難以分辨,極少是過錯責任分明的。所以,若設立過錯賠償,應嚴格掌握在過錯責任大,且過錯責任毫無爭議之前提下,如一方惡意重婚 、殺害配偶等。過錯賠償如何賠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有這樣兩點想法:一是過錯賠償應與侵權損害賠償區

分開來,配偶間毆打、傷害引起侵權賠償而非離婚的過錯賠償。二是離婚過錯賠償在國外或境外有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而物質賠償指離婚而致某些利益的損失,如香港地區可能引起經濟上不利,原住政府宿舍,因離婚搬租私人樓宇,必增大量租金,與公務員離婚會失去領取公務員孤兒寡母恩卹金利益。就大陸而言,若設離婚過錯賠償,不宜根據未發生之利益(可預見利益)而賠償,因為婚姻是人身關係,可賠償的物件和範圍應限制在過錯方依據婚姻這種人身關係而已所得的利益,如過錯方接受非過錯方基於婚姻關係而贈給之貴重禮物的價值,基於婚姻關係而取得姻親關係的遺贈如房產等。精神賠償在離婚賠償中似可暫不考慮,中國在沒有離婚賠償制度下,不宜一步跨越太大。

第二篇:戀愛協議書

男方:(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兩人能夠自由、平等、互愛、並保持永久的戀愛關係走向婚姻殿堂持續長久婚姻,雙方本做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立下以下協議,並共同信守。

一、協議期限:本協議自年月日(戀愛開始)至人生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任何一方不得再另尋新歡,不允許接進不三不四的男女。

2. 甲乙雙方若遇到第三方追求或發現有人對自己有意思時,必須果斷拒絕;不與其溝通(通話、網聊)不讓其有任何期會,並在第一時間告知對方(甲方或乙方)。

3. 不管遇到什麼問題(包括家人反對),雙方都不能分開,堅持走到人生的最後。

4.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人隱私、祕密,如一方不原意透露,另一方不能強行逼問。但雙方必須相互坦白;不能有事情隱瞞對方(除個人隱私、祕密、密碼)。

5. 兩個人在一起難免會發生點小摩擦,但不可以小題大做,生氣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

6. 不能因工作壓力或心情不好等原因拿對方出氣,也不能因為對方有任何過錯而埋怨對方。

7. 乙方不能因為甲方晚起而生氣,不得隨便限制甲方的睡眠時間。

8. 無論是共事還是單獨處事任何一方都不得偷懶,不能以任何原因呆在家裡不去做事(除特殊情況)。

9. 不能在別人的面前爭吵或說對方的不好,不能隨意給別人透露對方的生活索事。

10. 任何一方都有輕鬆自由的權利;誰都不可以嚴管誰,不可以給對方施加壓力,堅持相互關愛、相互尊重的原則。

11. 如發現對方心情不好或受到任何壓力時,應及時去安慰對方想辦法去幫助對方減輕壓力。

12. 若乙方對甲方動手(非施暴)甲方不得還手,只能擋、躲。

13.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雙方都要保持擁有熱戀時的情感;任何一方都不得冷落對方。

14. 不管是生活還是工作上的事,如發現對方需要幫助時應無理由的去幫助對方。

15. 會見親戚、朋友或家人時,應提前通知對方,告知對方其生活愛號、地方習俗等;並與對方協商如何應對。

16. 處事方面:如發現對方有錯誤,應及時糾正;不要等出現錯誤了再去指擇。

17. 生活方面:乙方負責洗衣服、鞋子、碗筷等生活用品。

18. 消費購物:任合消費、購物都要經過雙方協商決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善自主張。

19. 婚後甲方所有現金均由乙方託管。

三、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 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四、違約責任

1. 在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受對方的管制並奪去終身權益。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後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第三篇:戀愛協議書

戀愛協議書

戀愛中男方(以下簡稱甲方)

戀愛中女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規定戀愛過程中需遵守內容,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戀愛起止時間:2014年2月14日—2014年2月14日。 甲方須遵守以下內容:

1、

2、

3、

4、

5、

6、

7、

8、

乙方須遵守以下內容:

1、

2、

3、

4、

5、

以上協議內容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生成,望甲乙雙方遵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2014年2月15日星期五 對甲方的行為不得超於道德底線,否則立馬分手。 在學業上,必須繼續深造自己,完成學業。 與甲方戀愛期間,不得談別的男朋友,更不得談女朋友。 與甲方戀愛期間,乙方必須在以下節日陪甲方度過,甲方生日、七夕、乙方生日、情人節。 甲乙雙方分手後,甲乙雙方還是兄弟。 對乙方的行為不得超於道德底線,否則立馬分手。 甲方在與乙方戀愛期間可以找小三。 不得干涉乙方的人身自由。 不得因為乙方耽誤甲方的工作。 不得耽誤乙方的工作、學業。 甲方無權利動用甲方的私有用品,例如qq、不得接聽乙方私人手機。 甲方與乙方通話期間,不得超越23:30,否則,乙方有權自行結束通話電話。 甲乙雙方分手後,甲乙雙方還是兄弟。

第四篇:戀愛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

甲乙雙方為保證戀愛順利進行,更好的使戀愛雙方平穩過渡到婚姻階段,主要就雙方戀愛至結婚前應盡的義務,各自的權利,相互的約束和違反後的處罰,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經過商議,特擬訂以下協議。本協議於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於雙方分手之日作廢。甲乙雙方必須對協議負責,遵守協議各條款的規定,履行協議各項義務。如有一方違反,該方必須按協議接受處罰。

協議內容:

一、互 愛

又名“專一原則”。

1.期間必須相親相愛,不允許用任何語言,表情,肢體等形式侮辱對方。

2.在雙方戀愛期間,不可以對其他異性產生非分之想,以對方為唯一深愛的物件,無論靈魂和肉體,都百分之百地忠誠於對方,絕無輕浮的念頭和行為。對於**,一律鐵石心腸。如有第三者進入,不可隱瞞對方。如見異思遷,請及時通知對方,此協議也可及時銷燬。

3.雙方要坦城,相互相信,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真心相待,不得虛情假意,徇私舞弊,對待對方誠實並信任。

二、互 念

又名“思念原則”。

1.不論乙方是否在外地,甲方每天起碼要打三次電話給乙方,做到每天給乙方至少發2條簡訊。(不包括睡前的“晚安”等問候)不可以忙得把乙方忘了,更不可以讓乙方擔心。

2.甲方若一天沒完成則將在第二天加倍補償給乙方,即每週至少14條簡訊,甲方主動致電至少五次。如無特殊情況減少聯絡次數,造成乙方對甲方感情淡忘之傷害,責任一切由甲方承擔。(簡訊數不滿,兩條扣一分,電話一次扣一分)

3.甲方由於各種原因離開乙方時間超過五天以上,回來時必須贈送禮物給乙方。

4.甲方必須每年記得乙方生日,認識的紀念日,在情人節或生日或紀念日等這種特殊的日子裡,得有所表示,就算送個小娃娃也可。如忘記,扣十分。

5.如果雙方在同一地方,必須做到每月約會三次,每月共同在一起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如若違反,扣違反方十分!

三、互 惜

又名“體貼原則”。

1. 雙方戀愛期間,如果一方心情不好,或者生病,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也應該即時進行關心、愛護、開導對方,盡到自己的責任。同時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特別批註:本條絕對不允許違反。

2.如遇到分歧、爭議等問題以及雙方發生矛盾,要用合理的方式解決,要開誠佈公,不能生氣,儘量不輕易說絕交、分手等刺激對方的話和詞語。如有分歧具體參考附則(吵架協議)

3. 甲乙雙方在公共場合及有人在場的時候應充分給足對方面子。任何一方做錯事時,只懲罰一次,不許把事情擴大化,不許由小見大,給對方戴高帽批鬥,不得出門宣揚。

四、互 重

又名“尊重原則”。

1.雙方要互相尊重理解,有事需要共同協商,在有意見分歧時,甲方要理解乙方缺乏安全感的心情。甲方不準二天以上突然失去任何資訊令乙方擔心,痛心。如有此現象出現,扣十分。

2. 尊重雙方人權,不能強迫對方做不願意做的事,積極給予對方意見和建議,但不要強加。

3. 尊重雙方父母、親人及朋友,不得加以漫罵、誹謗。

五、互 守

又名“執著原則”。今後的生活,無論高貴還是卑微,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即使對方變老,變胖,變醜,依然深深地愛著對方,不棄不離,直到死亡。

六、補充原則

1.甲方不得亂花錢,不得與不正當、不法的外界人士交往、鬧事、打架,少吸菸、少喝酒。

2.甲方應表現出男人的豁達和寬容,包容乙方的所有缺點。

3.甲方應注重正當事業的發展,不得無所事事。

4.甲方要經常性擁抱乙方,要經常對乙方說“親愛的”等能傳達親密情感的話語。

5. 雙方都有義務和權利去了解對方,甲方必須每天向乙方彙報當天的工作、生活情況,經常互通意見(生活,感情,工作方面均可)以便達到更好的融合。

6.甲方不準同任何16歲以上40歲以下無血緣關係的女性單獨外出或者通話時間超過10分

鍾。

7.乙方定期查甲方的來電顯示,甲方不得與不明來歷的女人講電話。

8.甲方去哪裡必須要讓乙方知道行蹤。

9.甲方和乙方在一起的時候,不準對乙方講大話,必須實事求是,每一刻都對要對乙方認真。

10.甲方絕不允許一腳踏兩船(或多個),乙方一樣。

11.乙方發信息給甲方,甲方必須要回復。

12.假如甲方同朋友出去吃飯,乙方無法陪伴,甲方必須要時時想著乙方在身邊,換是乙方也同樣。

13.如果有一天甲方動手打乙方,任憑處置

14.如果乙方要甲方陪伴逛街,甲方不準推辭。

15.甲方必須有一首乙方喜歡的電話鈴聲,並能堅持將它設定為鈴聲。

16.因為乙方有一段很不開心的過去,對男人毫無信心。所以請甲方必須用真誠的行動證明自己對乙方感情的專一。

17.甲方要對自己有信心,乙方也要對自己有信心,雙方要對彼此、未來有信心。

18.乙方發脾氣掛甲方電話,甲方必須及時回電話給乙方,或者發信息給乙方,二者必須做到一項,乙方必須接聽或者回復。

19.無特殊原因,甲乙雙方夜晚都不允許關機,以免有事找對方,第一時間找不到。

20.如果有人追甲方,記得必須第一時間同乙方講(乙方一樣)。

七、處罰辦法:

此協議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任何一方丟失或者毀壞,一次扣50分。生效之日起雙方即各擁有100分。每違規一條扣一分,則自覺做60個俯臥撐(沒有特別說明具體扣分的條約,其它根據上述具體扣分原則實施)。年終12月31號不滿70分者必須答應並執行對方兩個合理要求。

八、協議的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根據雙方意願變更協議。

(二)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協議

1. 任何一方在戀愛期間出現第三者的。

2.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使用暴力的。

3. 任何一方觸犯法律法規,承擔刑事責任的。

九、附則:

(吵架協議)

1,吵架儘量不隔夜,吵架不當著親戚、朋友、同事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吵架,男方要主動道歉,女方在男方道歉後儘快原諒男方。男方必須先輕聲輕氣哄女方一次,女方儘量冷靜下來,如果最後女方還是哭了,一切後果由男方負責。

3,雙方要常常要互相檢討、反思自己,認識到錯誤要及時改正,解決問題。

4,吵架時男方不準掛電話,如果掛了要馬上打回去,並表示歉意。

(公約條款暫時為以上這幾條,可由女方無理由無時間限制的更改,男方有權利提出異議,但是異議是否被採納最終解釋權在雙方協商決定。)

1.本協議有效期限:從生效時起直到兩人結束為止!

2.本協議自動升級後,按照相關法律和雙方協定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3.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進行處理。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戀愛協議書

戀愛協議書

(雙方版)

甲方:女孩

乙方:男孩

為了現代的年輕人樹立美好的愛情的榜樣,為了確保愛情的純潔性和高尚性,為了推動人世間高尚純潔愛情的發展,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本著完全自願,選擇自己所愛,愛著自己所選擇及互惠互利的原則,特簽定以下協議。

1,雙方遵循本協議,雙方戀愛以後,雙方不得再享有想念其他女孩(男孩)的權利。 2,雙方不得計較彼此的過去,應相信自己的選擇。

3,雙方應以誠相待,不得有不可告人的祕密,更不得撒謊,像水晶一樣透明。 4,雙方享有保留適當的個人隱私的權利。

5,雙方應檢點自己的行為,爭取日後作一位好男友(好女友)。6,雙方應為對方著想。

8,雙方應充分給予對方安全感,不得若有若無。

9,彼此如發生意見,應本著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態度,開誠佈公的向對方談出來,不允許悶在心裡。

10,雙方不應該說出會傷害彼此感情的言辭。

11,彼此應該向對方解釋所有不合乎情理的行為和言辭。12,乙方應表現出男人的豁達和寬容,包容對方的所有缺點。13,乙方應注重正當事業的發展,不得無所事事。14,乙方應極力支援甲方的一切正常事業。

15,甲方應表現出女人的溫柔和體貼,主動的瞭解和理解對方的心情。16,所有的錯誤,都應該事不過三(原則性的問題除外)。

17,為了避免沒必要的事件,在戀愛期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不得“過分親密”(牽手,擁抱,接吻除外)。

18,如發生口角之類的事件,應本著體諒對方的態度,及時解決,不得記仇。22,雙方不應該斤斤計較,應不計小節,不得鑽牛角尖。

23,如發生經濟方面的問題,應本著有錢的出錢或力所能及的原則,不應該讓單方面承擔。 主要經濟方面歸甲方所有,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

24,雙方不得無故提出分手。只有甲方才可以提出來,男方提出來無效!25,如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提出分手,但是要注意分寸。26,本協議不得委託代理。

以上條款雙方應自覺履行,如有違約,一切後果有違約方承擔,此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時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一年後需雙方重新制定補充協議。

慰藉決日後不必要之困擾和麻煩,同時也為雙方以後的幸福著想。甲方和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誠實的原則,特擬定協議如下:

1。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不得強迫對方,不得干涉對方的日常生活,更不得使用暴力。 雙方不得逾越底線,以保護女方為前提。

2。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帶侮辱性的字眼品評對方。

3。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雙方均有權利選擇是否與對方在一起相處,另一方必須無條件接受。對方在一起相處時,

4.對方在一起相處時,在不傷害情感的前提下,經濟應做到透明,有依據。

5。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雙方任何一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對方不得干涉。若雙方中任何一方準備開始一段新戀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對方均必須無條件接受感情結束的事實,並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攔。

6。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若發生爭執,雙方在調解未果後均有權利選擇中止戀愛,對方在30天內如果未有做出有效反應視為預設。

7。甲方和乙方在戀愛期間,若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接受良心遣責,並承擔一定經濟責任,其中對方的合理要求有義務無條件履行。必要時可以訴諸仲裁機構。

8。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和乙方結婚或感情結束。本協議自行中止。若需另行改動,雙方可以自行協商。

9.如遇仲裁,雙方有權提交到家庭委員會或進行仲裁。由受害方決定仲裁機構。

甲方:

日期:2014年元月1日

乙方:

日期:2014年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