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文精選

當前位置 /首頁/實用文/實用文精選/列表

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作業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註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購買保險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幹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於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幹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e採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製 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效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杆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杆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 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 而發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誌。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執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製。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1、做好車輛系統的檢查及維修工作,並做好情況登記,及時向主要負責人 彙報情況。

2、認真學習並熟知交通法規、法則。

3、遇到交通事故或緊急情況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彙報情況,儘量保證貨物及人員的安全。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麻痺車,確保行車安全。

二、提高警惕,注意鎖好車門和庫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外出時,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下班後,無任務車輛一律按次序排列停放,未經許可車輛不得在施工現場隨意執行。

四、早晚有接送領導及其它任務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領導安排其去向。

五、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六、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向車隊負責人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情況,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車輛維修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修”的原則,認真做好二次維修工作,不得超載、帶病作業。所有技術狀態和等級不符合車輛安全要求的車輛和裝置不得投入城源。應提前制定更新計劃,分階段淘汰併到位,以確保並持續改進良好的車況結構。

(1)駕駛員應根據車輛操作手冊和駕駛員車輛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在使用新購車輛時,駕駛員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進行磨合保養。

(2)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次保養、季度保養和年檢。

(3)當車輛出現故障或技術狀況不良時,應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修,防止車輛帶病行駛。維修車輛時,駕駛員應解釋車輛故障的原因,並在主管人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指定的。維修站進行維修。

(4)當新購買的車輛或車輛的保險期限屆滿時,必須根據需要為車輛投保各種型別的車輛保險。

2.為了全面掌握車輛在使用週期內的車輛安全管理,為每輛車輛建立一個反映車輛整體情況的檔案。主要材料應包括:

(1)所有新車登記證原件。

(2)投入使用後獲得的各種運輸資質資料。

(3)各種強制保險和被保險險種的證明。

(4)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確認資料。

(5)車輛維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