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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1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職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與效率,體現財政“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的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所達到的產出和結果。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活動。逐步建立完善“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穩步推進,低效問責、高效激勵,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四條辦公室負責部機關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指導,並協調、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各業務科室及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是績效管理的工作主體,負責我部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與職責

第五條預算績效管理的物件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局本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的資金。

第六條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容:

(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各業務科室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應同時編制預算績效計劃,報送績效目標。辦公室對提交的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式進行稽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用款部門重新調整績效目標;符合要求的,由辦公室提交市財政部門申報。

(二)預算績效執行跟蹤監控管理。建立績效執行跟蹤監控機制,定期採集績效執行資訊並彙總分析,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對上年度開展的重點專案評價工作進行績效跟蹤。

(三)績效評價管理。預算執行中期或結束後,要及時對預算資金的產出和結果進行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門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自評,認真分析研究評價結果所反映的問題,努力查詢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辦公室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門應及時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管理措施;辦公室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2、對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指導。

3、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管理。

(二)各業務科室主要職責:

1、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自評工作。

2、對預算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

第三章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第八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管理的物件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預計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各業務科室在年初申報專案經費預算或需追加專案經費預算時填報。

第九條預算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物件或專案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物件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一條各業務科室必須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時,根據編制預算的總體要求及發展規劃,按規定的時間報送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辦公室按規定對各業務科室的申報材料進行稽核;經稽核不符合規定的,申報科室應重新填報,未按照規定重新填報的專案,一律不列入預算申報。

第十三條專案績效目標評審內容包括:專案實施依據的充分性、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資金預算的準確性、實施計劃的科學性等。

第十四條各業務科室根據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的專案評審結果和意見調整修訂專案的原申報績效目標,並上報預算績效目標評審表。由辦公室提交財政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一經由財政部門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按原申報評審程式執行。

第四章預算績效執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十六條辦公室應配合財政部門作好預算績效執行跟蹤監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辦公室負責我部的專案績效進行跟蹤監控,並如實填制預算績效執行跟蹤監控管理表。

第十八條發現績效執行目標與績效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

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專案實施效益等;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條在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並以定量為主的原則,設定、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財政支出實際績效的具體指標。在設定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定一定的分值(權重)。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的標尺和準繩,在評價物件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後,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其他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物件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績效自評由各申報和用款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凡年度預算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專案,均列入績效自評範圍,同時根據財政部門確定的重點評價專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物件、成立評價工作組、制訂評價方案。

(二)組織實施。評價資料和資料採集、稽核、彙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資料,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報告包括專案基本概況、專案績效及評價結論、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意見與建議等。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資料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關各業務科室要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經稽核通過後報財政部門。如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則根據情況調整專案或相應調減專案預算,直至取消該專案。

第二十八條評價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財政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好的,應予以表揚或繼續重點支援;對績效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結果可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在本局一定範圍內公開,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預算績效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範、科學、高效的預算管理體系,強化預算績效責任,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山東省省級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xx】2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

程,以提高預算的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學校預算績效管理的學校自有資金安排的專案資金。

第四條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程序、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管理的各環節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實現資金執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堅持“用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管理理念,強調專案單位支出責任和管理部門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專案承擔單位和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資訊公開原則。預算績效資訊要逐步向全校教職工公開,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人事、財務、資產、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務處。預算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研究制定學校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工作規程,建立預算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體系。

(二)組織和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建立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健全績效結果反饋及督促整改機制。

(四)組織引進第三方對各專案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績效評價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專案實施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案績效目標。按照“誰使用資金誰編制績效目標”的原則,要求制定的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量、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突出。

(二)組織實施專案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落實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三)定期組織開展專案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績效目標的設定

第七條績效目標是指績效評價的物件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預計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總目標、

制定長期、當期(年度)績效指標、確定績效指標值等。

第八條績效指標編制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指標應當與績效總目標直接相關,能夠充分、恰當反應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能反映績效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績效管理物件要設定共性的績效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

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預算支出所產生的效益。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指標所涉及資料的獲取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於績效目標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應當準確定義、清晰解釋。

第九條確定績效指標值。績效指標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預算資金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與績效指標逐

一對應,通常用相對值或絕對值表示。單位在填報績效指標值,應當同時明確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值時的依據或參考標準,一般包括歷史標準、行業標準、計劃標準,以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進行績效監控,主要包括:

1.預算執行進度;

2.預算執行規範性;

3.預算存量資金;

4.預決算差異率。

第五章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一條績效自評。預算執行完畢後,各專案實施部門要對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預算執行實際績效情況進行自評,評價指標分為計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第十二條開展第三方評價。審計部門結合學校年度審計,引入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預算績效領導小組確定的範圍、要求等對預算績效情況進行評價。結合部門自評,出具最終評價結果。

第六章績效結果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所形成的績效目標、績效自評、績效評價等資訊,採取反饋整改、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專案建設期內,按年度投入經費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專案已結項的,剩餘資金收回,對於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專案不再進行資金投入,以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建立資訊公開機制。各責任部門(學院)將所管理的專案經費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學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開事項,接受教職員工的稽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學校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單位工作目標考核範疇,並作為重要依據。對因主觀原因導致當年績效管

理工作不力,績效執行及評價結果較差的主要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