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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多篇【精品多篇】

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多篇【精品多篇】

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大全 篇一

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係?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係: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係;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裝置,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裝置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裝置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是同一人格的關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臺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5、某乙經常到外地出差,甲委託乙外出到某地時代賣一臺錄影機。乙到某地後發現當地所賣的錄影機並不便宜,而電視機較便宜。乙知道甲還未電視機,於是就為甲購買了一臺電視機。乙回來後向甲作了說明,甲未表示反對,將電視機收下,並與乙結算了貨款。第二天,甲發現該電視機質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處理電視機,而乙不同意。

試分析:該電視機是否由乙留下自己處理?

答:乙可不收下電視機,而由甲處置。因為乙為甲代買電視機的行為雖為無權代理,但甲收下電視機而未表示反對,表明甲對乙的行為予以追認,乙購買電視機的行為對甲發生效力,該電視機已為甲所有。

6、1997年9月1日,甲借給乙1000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錢,就要求乙於1個月內還款。但乙一直也未還款,因甲從別人處借款解決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暫時還款困難,於是雙方達成一還款協議,其中約定乙於1個月內還款 10000元,甲放棄對利息的請求。1個月後,乙仍未還款,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而乙在答辯中稱,甲要求還款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其權利不應受法律保護。

分析: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法院應否滿足甲的請求?

答:該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還款,並給予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因此,在寬限期屆滿後乙未還款時,甲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期間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時,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但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間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依法予以保護。因此,乙應履行其與甲達成的還款協議,甲依還款協議要求乙履行的請求權並未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應滿足甲的請求。

7、1999年12月30日,甲、乙發生糾紛,爭執中甲將乙打傷。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讓甲賠償。丙向乙表示,甲乙原來關係不錯,為不傷和氣,可由他調解讓甲賠償,乙未表示反對。其後,丙因其他事情將該事忘記。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詢問調解的情況,丙向乙表示歉意,並說自己還未與甲商談,將盡快找甲商談。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詢問情況,丙表示此事難辦。乙見丙調解始終沒有結果,就於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賠償其損失1000元,甲答辯稱,訴訟時效已過。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乙在受傷後,雖向丙表示要求甲賠償,丙也表示願意對雙方進行調解。但乙並未向甲主張權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關部門要求保護其權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讓甲賠償並不屬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訴時,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所以法院應駁回乙的請求。

8、1995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孔建國帶自己6歲女兒孔佳到藝海攝影社為其拍攝節目紀念照片,攝影師為孔佳連拍了兩張照片。但在孔建國於三天後來取照片時,發現只有一張底片,便向攝影師索要另一張底片。攝影社的工作人員回答:“那張認底片不好,就給你洗了一張。況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錢。”孔建國再也沒有說什麼取上照片就走了。過了兩個月,孔建國路過藝海攝影社時,發現其櫥窗裡掛著其女兒孔佳的照片。孔建國立即找到攝影社經理進行交涉,質問為什麼將其女兒的照片在櫥窗裡展示。經理說,照片是我們拍攝的,是我們的攝影作品,當然有權予以展示。孔建國認為,攝影社未經同意就用其女兒的照片作展示,是對女兒權利的侵犯,要示攝影社取下該照片,並將底片返還。但攝影社堅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還照片,孔建國無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至法院。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藝海攝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權,法院應依法保護孔佳的肖像權,判決攝影社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攝影社在沒有徵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就將孔佳的照片在櫥窗裡展示,違反了使用公民肖像應當經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規定。同時,攝影社將原告的照片在櫥窗裡展示,目的是為了宣傳本社的攝影技術,以此來招攬顧客,這是具有營利目的的。因此,攝影社的行為違反法律的規定,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分析題答案 篇二

一、1、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有哪些?應該分別遵守哪些上位法?

答: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遵守的上位法有:憲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規

2、本案中,省地方性法規增加新的處罰種類的條款是否符合《處罰法》?為什麼?

答:新增加的處罰種類符合《處罰法》規定。《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所以,該行政處罰新增處罰種類符合《處罰法》規定的範圍。

二、1、李某應當在多少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應當在60日內向A區人民政府或市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如果你是行政複議機關,將如何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為什麼?

3、行政複議機關一般在多少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為什麼?

60日內

理由:《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複議機關是區政府或是區所屬的市的文化局。

理由:《行政複議法》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區文化局

理由:《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趙某和康某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理由一:行政複議只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理由二:公務員受的行政處分屬於內部人事處分,不由行政複議法調整,直接可以根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還可以根據行政監察法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民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定稿 篇三

民法總論案例分析習題

1、[案情介紹]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蹤後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財主,時值文革期間,其妻張某為表明與丈夫劃清界線,便將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財物上交國家。12年後,李某從海外歸來,要求撤銷原死亡宣告並由政府歸還已被妻子處分(上交)的財產。

[問題](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請下是否會撤銷原死亡宣告,為什麼?(5分)

(2)人民法院是否會判決政府返還李某的財產,請闡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紹]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時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將及其他娛樂,聲音極大常至深夜2.3點。乙女休息不好工作業績下滑問題被所在的外企辭退。辭退當日乙女登門請求甲以後夜裡小聲點,以免影響鄰居休息。由於雙方語氣都欠佳發生爭執,甲拉住乙的衣服說:“我是賭徒,你就是妓女。”在雙方掙扯間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問題]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關係,並分析其構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紹]某木製品進出口公司因業務需要向外訂購某種稀有木材,因市場資訊不對稱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迴應。面對交貨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時,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門提出願出高於市場平均價3倍的價格出售相當數量的木材。進出口公司無奈之下只好同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進出口公司依約支付了3倍價款,木材公司也保質保量交付貨物。但一年半之後,因進出口公司領導更換,新的經理提出這一合同是無效合同,遂起爭端。(本題共10分)

[問題]

1、經理提出這一合同無效是否正確?為什麼?(2分)

2、木製品進出口公司能否請求撤銷該合同?為什麼?(2分)

3、如果木製品進出口公司要求變更該合同的內容,司法機關能否變更?為什麼?(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屬國家保護物種,嚴禁採伐,本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2分)

5、如果發生第4問的情況,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2分)

4、[案情介紹]李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王某聽說後委託李某代買一種該國產的名貴藥材。李某考察歸來後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兒子告訴李某,其父已於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已去世,藥也就不要了,請李某自己處理。李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王某是否活著,這藥王家都應該收下。

[問題]1.李某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5分)

2.藥是否應由王家出錢買下?為什麼?(5分)

分析:1.李某購買名貴藥材是受王某的委託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代理。《民法通則》

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行為後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的規定,當被代理人死亡後,代理人由於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代理人因實施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後果應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生的債務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以被代理人的遺產或者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王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

5、案情介紹]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並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

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隻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絡,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並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註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3分)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註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4分)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為什麼?(3分

分析: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民事權利一般在兩年後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胡某於1987年12月向張某借的錢,直到199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願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

2.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援。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據上的註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3.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諾。

6、[案情介紹] 年僅15歲的宋姣是某中學高一年級的發明興趣小組的組長,他個人運用所學的物理知識搞成了一項發明,各種榮譽也接踵而至,其發明專利權和榮譽權的歸屬問題人們爭執不休。

[問題] 這些發明專利權和榮譽權由誰享有,為什麼?(10分)

7、[案情介紹] 2004年3月8日,原告楊某將一輛林肯牌小轎車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區花園東路8號院內,持有停車證。3月17日在車身上發現有劃痕,3月23日被告馬某(10歲)在劃車時被當場抓住,馬某承認劃車的事實,同時指出其他劃痕是由其同學付某所為。由於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原告楊某要求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本案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麼?(10分)

8、[案情]鄭老漢在老伴亡故後與獨生子共同相依為命,近日,因兒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療費用,苦於爺倆都下崗了,十分著急。鄰居王某早就想購買鄭老漢家祖傳的一幅鄭板橋字畫,一直因鄭老漢不想出賣而不得。這次,王某認為機會來了,遂找到鄭老漢,提出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該幅實際價值20萬元的字畫,鄭老漢因倉促之間還無法找到買主,不得已答應了這樁買賣。雙方交貨付款完畢。後鄭老漢的兒子終因不治身亡,鄭老漢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確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責任。逾半月,鄭老漢終因過度思念兒子也亡故了。其弟鄭老二繼承了鄭老漢的遺產,得知鄭老漢與王某的買賣後,要求王某補足價款或者返還字畫,王某不允,鄭老二遂訴至法院。

[問題] 1.鄭老漢與王某之間的字畫買賣行為效力如何?為什麼?(5分)

2.鄭老二是否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買賣行為?為什麼?(5分)

【解析】本題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與合同效力問題。本案中,王某乘鄭老漢處於急迫狀態下,以1/4的價格購買字畫,給鄭老漢造成較大損失,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對於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的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但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本案中,王某與鄭老漢所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問題,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該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

9、[案情]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份委託書法作品創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作,於是他委託他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以此交付裝旅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裱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鑑定,結果發現屬他人作品。

[問題] 1.趙某能否委託他的兒子代理其創作?(5分)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5分)

分析:1.《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親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作全部對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代理的行為,趙某無權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為,即使有合法的委託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

10、[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學學生,15歲。一天,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場正在進行有獎銷售,每消費20元可領取獎券一張,最高獎金頗為5000元,便買了一瓶價值為20元的洗髮水,領到一張獎券。幾天後,抽獎結果公佈,南某某所持獎券中了最高獎,南某某非常高興,將中獎的訊息告訴了母親蕭某,母子二人馬上去商場兌了獎,蕭某把這5000元錢放到家裡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與蕭某發生爭執,南某某一氣之下,便偷偷將櫃子中的5000元錢拿出,到商場中購物消氣,其見到商場中正在促銷鑽戒,便花了4800元買了一隻鑽戒。幾天後,蕭某要購買股票,想用箱中的錢,卻發現箱中的錢已不見,於是質問南某某,南某某在質問之下說出真相。但南某某認為錢是自己中獎所得,自己有權決定想買什麼就買什麼。蕭某則認為南某某還小,錢應當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親支配。於是馬上拉著南某某到商場,說南某某購買鑽戒未徵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貨。售貨員說鑽戒售出無法退貨。

[問題] 1.南萊某購買洗髮水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獎金究竟屬誰所有?為什麼?(3分)

2.南某某購買鑽戒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蕭某能否要求退貨?為什麼?(3

3.蕭某是否有權持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請說明理由。(2分)

4.假設南某某沒有告訴蕭某,直接到商場領獎,商場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絕兌獎?為什麼?(2分)

分析:1.南某某購買洗髮水的行為屬於與其年齡、智力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單獨獲得獎勵,因此獎金應歸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下列兩類民事行為有效:

一是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用的民事行為;二是接受獎勵、贈與、獲得報酬等

純獲益的民事行為

2.南某某購買鑽戒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行為。蕭某有權要求遇掉鑽戒。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而該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絕追認,則合同歸於無效。南某某用4800元購買鑽戒,屬於標的數額較大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須徵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認。既然其母親蕭某拒絕追認該合同,則合同歸於無效。既然合同歸於無效,則其母親蕭某有權要求退掉鑽戒。

3.蕭某無權將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理由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蕭某購買股票井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故其無權將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

4.商場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獎。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洗髮水獲得獎券中獎的行為,是一種純獲利益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他人不得主張無效。因此,商場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獎。

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篇四

一、情景題(1-5題,每題8分,共40分)

1、某物業管理公司通過投標,承接了玫瑰園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包括小區建設的早期介入。該住宅小區規劃建築面積約15萬平方米,綜合配套設施、裝置齊全。該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做好哪些早期介入的準備工作?

2、聞明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某高檔住宅小區需要增建一處露天的健身活動場所,業主委員會委託聞明物業管理公司幫助進行可行性研究。請你寫出一份建設該健身活動場所的綱要性可行性分析報告。說明:只列出報告主要內容的綱目即可。

3、你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剛剛接管了某大型住宅,需要編寫一份該小區的《住戶手冊》。請你寫出該《住戶手冊》的內容大綱。

4、慧達大廈己使用多年,該大廈的業主決定對大廈的中央空調系統進行更新改造。請你設計一套編制該空調更新改造工程預算的程式。

5、聞心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某寫字樓入住率己達到96%。客戶反映目前已有的綜合服務專案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聞心物業管理公司經過認真調查研究,認為情況屬實,因此決定增加一些綜合服務專案。那麼,聞心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樣進行綜合服務專案的選擇?

二、案例分析題(6—7題,每題15分,共30分)

6、業主劉某一年前入住某高檔公寓601單元,至今己連續3個季度沒交物業服務費了。負責管理該公寓的物業管理公司多次追繳其所欠物業服務費,但劉某堅決不交,其主要理由是:601單元窗戶關閉不嚴、牆皮脫落、有的牆插沒電,雖然多次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但是至今沒有解決。物業管理公司的答覆是:這些都是

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讓業主劉某直接找開發商聯絡解決。請問:(1)物業管理公司這樣回答對嗎?如果不對,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樣處理開發商遺留下來的這些問題?(2)針對業主劉某拒交物業服務費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麼辦?

7、文斯物業管理公司接到了中鋒大廈的物業管理投標邀請函。中鋒大廈是一座大型智慧化綜合寫字樓,建築面積11萬平方米,配套設施裝置完善。被邀請的幾家物業管理企業實力都很強,竟爭激烈。文斯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對這次投標工作非常重視,親自動筆獨立完成了物業管理投標書的編寫工作,並帶隊參加了現場答辯。結果文斯物業管理公司並未中標,原因之一是評委們認為該公司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存在一些專業方面的缺陷。請分析後回答以下問題:(I)文斯物業管理公司在編寫中鋒大廈物業管理方案時,應怎樣避免專業方面的缺陷?(2)如果你是文斯物業管理公司的總經理,你將怎樣組織參加這次投標活動?

三、方案策劃題(8-9題,請從中選作一題,滿分30分。如果8、9兩題均答,則只計算第8題的分值)

8、三年前投入使用的金獎大廈是產權多元化的純寫字樓,建築面積為6萬平方米。某物業管理公司為金獎大廈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客戶服務、工程管理、保潔服務、安全管理等四方面的內容,經調查客戶綜合滿意度為96%。金獎大廈今年獲得了“全國物業管理示範大廈”的稱號。在參評“全國物業管理示範大廈”時,評委對金獎大廈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評價是:物業管理專業性強,管理經驗豐富,服務質量高,管理工作計劃合理,管理服務效果顯著。同時,評委們認為金獎大廈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方案是其取得“全國物業管理示範大廈”稱號的基礎。請你寫出金獎大廈物業管理服務方案應有內容的詳細綱要。

9、達敏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某工業園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工作已經1年。該工業園區各項配套適施完善,客戶入園率已達95%。由於服務質量較高,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達敏物業管理公司被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繼續聘請負責工業園區的物業管理工作。達敏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對工業園區的房屋及各種附屬設施裝置系統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要對工業園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進行計劃性和非計劃性的維修養護管理,對工程部員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和考核等。假設你是達敏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的經理,請制定一套實施和控制上述工業園區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維修養護計劃的方案。

卷冊二 操作技能

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一、情景題(1—5題,每題8分,共40分)

1、答案要點

⑴ 瞭解物業管理對物業的基本要求(0.5分)

① 物業的規劃設計要科學合理、適用美觀,並要方便維修和養護。(0.5分)② 建築施工質量和建築材料質量要好,以減少使用成本。(0.5分)

③ 配套設施齊全,能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多種服務。(0.5分)

④ 環境安全、方便、優美、舒適。(0.5分)

⑤ 能為物業管理提供必要的設施。(0.5分)

⑵ 組織技術力量(0.5分)

物業管理企業應該選派經驗豐富、知識全面的物業管理專家和技術全面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精幹的工作班子,特別是需要配備結構工程師和裝置工程師。(0.5分)

⑶ 收集相關資料(0.5分)

① 介入專案的開發建設單位、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背景材料。(0.5分)

② 介入專案的立項情況、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工程進度表、主要建築材料清單等。(0.5分)

③ 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參考書等。(0.5分)

⑷ 確定工作方法(0.5分)

物業管理早期介入的工作方法有閱讀文字和圖紙、跟蹤現場、溝通聯絡、提供諮詢報告等。(0.5分)

⑸ 準備裝置器材和資金(0.5分)

物業管理企業需要準備一定的資金和計算機、電話、相關專業工具與裝置等。(0.5分)

評分說明:每個答案要點答全得滿分。

2、答案要點:

建設該高檔住宅小區健身活動場所可行性分析報告的綱要:

⑴ 小區現有活動場所分析(0.5分)

主要分析物業管理區域內現有健身活動的數量、功能、分佈、使用現狀、存在的問題與制約因素等。(0.5分)

⑵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的原則與目標(0.5分)

包括開發健身活動場所的意義、目的、原則、依據、建設期限和預期目標等。(0.5分)

⑶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的可行性分析(0.5分)

分析物業管理區域人口數量、消費水平和服務需求、周邊地區同類服務供給情況的基礎上,從經濟上、技術上對健身活動場所開發進行可行性分析。(0.5分)⑷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具體方案的設計(0.5分)

主要包括健身活動場所的位置、規模、平面佈局、建築風格、健身器材以及配套設施裝置的佈置。(0.5分)

⑸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的投資估算(0.5分)

根據建設規劃,估算健身活動場所開發的投資規模,設計籌資途徑。(0.5分)⑹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0.5分)

預測和評估健身活動場所開發可能給物業管理區域帶來的正面和負面環境影響。(0.5分)

⑺ 健身活動場所開發效益分析(1分)

① 在分析擬增加健身活動場所專案效益的基礎上,分析和預測其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0.5分)

② 如利用產權歸業主所有的公共區域進行健身活動場所開發,那麼其收入中除應繳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費外,其餘主要應歸業主和投資者所有。(0.5分)

評分說明:每項答全得滿分,答出一部分得一部分分。

案例分析例題

一、欣欣花園小區是一個全部一戶90-11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中檔樓盤,前期物業管理到期後,新成立的業主大會選聘了天祥物業公司接替原有發展商 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並與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小區共有業主850戶,其中23戶業主以未出席業主大會、未投票選擇該公司、也未與新企業簽訂《物 業服務合同》以及新公司服務水平尚不及老公司為由,一直拒交物業服務費。試分析這些業主的理由是否成立,並作出解釋。

參考答案:

業主的理由不能成立。(2分)

因為:

(1)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一類事項業主大會的決定只要2/3以上投票權的 業主同意即可生效,毋需每一位業主都同意。(1分)

(2)少數業主不出席業主大會,不贊成業主大會的決定,並不影響業主大

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每一位業主都有義務遵守、執行。(1分)

(3)少數業主也不能以未籤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1分)

因為,第一,物業服務合同屬於集體合同,是物業管理公司與代表業主的 業主委員會簽訂,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要與每一位業主簽訂。(2分)

第二,物業公司為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提供維修養護以及提供

安全、保潔、綠化等方面的服務,已與欠費業主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欠 費業主理當履行交納管理服務費的義務,並應承擔欠費利息、滯納金等費用。(1 分)

(4)少數業主也不能以新公司服務水平不及老公司為由拒絕交費。因為不

能以少數人的主觀判斷,作為否定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的依據。若物業公司的服 務確實有嚴重問題,這些業主應聯合其他業主共同提議物業公司改進或提請業 主大會解聘不能提供合格服務的物業公司,但不交物業服務費的做法是錯誤的。(2

分)

二、業主王某在入住裝修時,提出二次裝修申請,物業公司經審查認為符

合安全等要求,予以批覆。后王某在裝修廁所時擅自改動供暖管道位置,被物 業公司檢查時及時發現,責令王某停止施工、限期恢復。王某認為不影響物業 使用,遲遲不予理睬。於是物業公司向主管部門報告,但主管部門遲遲不予處 理。於是物業公司在要王某寫出一份“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自負”的保證書後,向王某收取2000元罰款,未作其他處置。試就以上描述的情況對本案做出評析。(10分)

參考答案:

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物業管理 企業應對業主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管理。本案業主王某應按法規、規章的規定進 行裝修,物業公司王某裝修時應將注意事項與禁止行為告訴他,王某應當遵守。(3分)

王某必須提交供暖管理單位的批准檔案,方可改動供暖管道位置。(1分)

王某不能提交供暖管理單位的批准檔案,物業公司應當制止裝修繼續進行,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按裝修管理協議追究王某違約責任。(2分)

物業公司向主管部門報告後,主管部門遲遲不做處理,其他業主和物業公司 可以催促或告政府部門行政不作為。(2分)

物業公司的裝修管理不是行政管理,不能向業主收取罰款,本案物業公司的 做法是錯誤的。(2分)

三、王大媽週六上午去小區會所健身,在會所門口臺階上摔了一跤,腿部摔 傷。同伴扶其到醫院檢查醫治共花去醫藥費1950元,並且有近一個月時間只能 在家小心行走。王大媽的兒子認為其母在會所門口臺階摔倒是因為臺階溼滑所 致,故與管理會所的物業公司交涉,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藥費。試分析(1)物 業公司應不應該負擔付這筆醫藥費?(2)物業公司如何才能防範此類風險?(10

分)

參考答案:

(1)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償該筆醫藥費應視情況而定。(1分)

①如果王大媽摔倒是因為物業公司做保潔時造成臺階溼滑而致,物業公司 未給出明顯的提示、警示,也無採取必要、適當的防範措施,就應該給王大媽 以賠償。(2分)

②如果確有溼滑,物業公司給出提示、警示不清,防範措施不得力,應給 予王大媽部分賠償。(1分)

③如果物業公司給出的提示、警示清晰,防範措施得力,王大媽是因為自 己不慎摔倒或其他人碰撞摔倒,物業公司則不用作出賠償。(2分)

(2)物業公司要避免此類風險

①一要認真對照服務合同,嚴格依約服務,妥盡注意義務,及時提醒防範;(2分)

②二應投保公眾責任險,將此類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2分)

民法案例分析題 篇五

案例分析1 甲出售一批奶牛給乙,雙方約定,甲於1999年11月4日在其養牛場向乙交付奶牛,乙於1個月後向甲付款。一個月後,乙沒有付款,而甲也忙於其他事物無暇顧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車禍受傷成了植物人,因對由誰擔任其監護人發生爭議,遲至2001年8月4日才確定由丙擔任甲之監護人。2002年2月3 日丙清理甲的財產時,發現尚有乙的欠款沒有追回,遂向乙主張權利,因乙認為該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過不願償還而發生糾紛。

問題:(1)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計算?為什麼?(2)本案中,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不受保護?為什麼?

答:(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給乙,雙方約定,甲於1999年11月4日在其養牛場向乙交付奶牛,乙於1個月後向甲付款,那麼甲享有的付款請求權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其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1999年12月3日,其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應從屆滿之日的第2天開始計算,故為1999年12月4日。(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車禍受傷成了植物人,因對由誰擔任其監護人發生爭議遲至2001年8月4日才確定由丙擔任甲之監護人。這一事由構成訴訟時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礙。該障礙發生在訴訟時效進行的最後6個月內,故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說,從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月 4日這一訴訟時效進行中的期間不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訴訟時效期間從2001年8月4日起繼續計算。按照這一計算,權利人甲對付款義務人乙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至2002年1月3日屆滿,現甲的監護人丙代理甲於2002年2月3日主張權利,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權不應受法律保護。

案例分析2 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辦出國手續向乙借款2萬元,寫有借條, 約定在出國前返還借款。後甲出國,並在國外生活了近3年。其間,甲雖與乙一直有聯絡,但對借錢一事卻隻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國,此時乙因女兒病重急需用錢,找到甲,甲當時即表示儘快還錢,並在原借條上寫下: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時,甲稱其債務早已過訴訟時效,不用返還。現問:

1、甲對乙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

2、甲於2002年12月30日在借條上寫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的行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過訴訟要回甲所欠的錢? 答:

1、甲對乙的訴訟時效已屆滿。

根據民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本題中,甲於是1999年10月向乙借錢,直到2002年12月31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錢,時間已經過3年。

2、是一種重新承諾行為。甲在2002年12月31日在原借條上寫下:“2003年1 月10日前還清”表明甲願意繼續履行義務,不得反悔。

3、根據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決甲還錢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理由是甲是已重新作出承諾,而不是時效沒已屆滿。

案例分析3

甲汽車銷售公司與乙汽車製造公司簽訂了一份轎車買賣合同。由於甲公司的業務員丙對汽車型號不太熟悉,在簽訂合同時,將甲公司原先想買的B型號轎車寫成了A型號轎車。雖然乙公司提供的型號不是甲公司原想購買的B型號轎車,但A型號轎車銷量也不錯。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貨並支付了貨款。如何認定此次買賣行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車子、要回貨款嗎?

答:丙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的行為。重大誤解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中,丁某對購買標的發生了誤解,並且價值巨大,應認定為重大誤解,屬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有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車型有錯的情況下,仍按合同約定提貨,並支付貨款,應視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

案例分析4 樑忠安與高玉美1977年結婚,婚後樑忠安為養家餬口外出打工掙錢,每年回家二至三次,並定期往家裡寄錢。1984年6月,樑忠安從某縣城建築工地寄回家裡400元錢,從此杳無音信,下落不明。1984年底,高玉美找到該縣城建築工地。曾與樑一起打工的人講:6月份樑與工頭髮生口角,便到其他地方打工去了。後高玉美多方探尋,均毫無音訊,樑一直下落不明。1991年10月,高玉美欲再婚,徵得樑忠安父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與樑忠安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對如何處理有意見分歧:有的人認為樑忠安下落不明已超過4年,可以宣告樑死亡,樑與高的婚姻關係自然終結;有的人則認為本案只能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在樑不應訴的情況下,可缺席判決離婚。

[問題]本案可否宣告下落不明的樑忠安死亡?為什麼? [分析]本案後一種意見是正確的,不能宣告下落不明的樑忠安死亡,而應按離婚案件處理。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的制度。按照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宣告死亡應具備的條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二)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三)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宣告死亡能夠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然解除、繼承開始等等。很顯然,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與僅僅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宣告死亡案件與離婚案件是不能混同的。

根據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必須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關係人明確提出申請宣告死亡的文書後,人民法院才能依法進行死亡宣告。沒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宣告。本案原告僅起訴請求與下落不明的丈夫離婚,而並未申請宣告其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按離婚案件處理。對此類案件的具體處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明確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案例分析5 某房地產公司,因當地的房地產業不景氣,遂找到一家投資諮詢公司,諮詢投資機會。該公司負責人李某說:如暫時找不到好的投資專案,可將資金存入某合作銀行處,每年利息20%,但房地產公司需向投資公司出具一檔案,說明該款均由投資公司代為存款和取款。房地產公司認為利潤豐厚,遂簽署了有關檔案。李某立即與合作銀行信貸科負責人李某私下協商,並將地產公司出具的檔案交給銀行,提出當地產公司的資金存入銀行後,銀行應立即將該款項打入投資諮詢公司的帳戶,利息由投資諮詢公司負責支付。諮詢公司為此向銀行支付2%的手續費。幾天後,地產公司將1500萬元款項存入該合作銀行,銀行經過諮詢公司向地產公司出具了存款單,並立即將該款項劃到了諮詢公司的帳戶上。半年後,地產公司要求取款,銀行發現投資公司將該款項用於期貨交易失敗,遂根據地產公司向投資公司出具的由 投資公司代為取款的檔案,拒絕了地產公司的取款要求。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返還存款,支付約定利息,被告提出反訴,指控原告與投資公司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利益。

問:1、地產公司與投資諮詢公司有無惡意串通?2、投資諮詢公司支付20%利息的行為能否在地產公司與投資諮詢公司之間形成存款合同關係?3、地產公司向投資諮詢公司出具的檔案效力如何?4、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1.本案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之間不構成惡意串通,其原因在於:

第一,惡意串通首先需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當事人出於惡意,表明其主觀上具有違法的意圖,在本案中,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是雙方損害被告惡意,這顯然是與事實不符的。因為原告將款匯入被告處,在被告處存款,是不會損害被告利益的,被告之所以願意將款劃給投資諮詢公司,是為了獲取2%的手續費,可見正是因有利可圖,被告才甘願承擔風險。特別是將款劃給他人使用,完全體現的是自己的意志,談不上他人損害被告的問題。如果說有損害的話,那也只是被告自己損害自己。

第二,惡意串通需要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著通謀,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顯然,在本案中既不存在共同目的,也不存在著共同行為問題,因為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從未達成任何使用該款的協議,也根本沒有可能使投資公司佔有該筆款項,損害被告的利益。該款能否打入投資公司帳戶,完全由銀行支配。2.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存款合同關係?

我們認為這種關係是不存在的。首先,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從未就實際用款問題達成過任何協議,即使存在著這種協議,也因為該款能否最後打入投資諮詢公司完全取決於被告銀行的意志,因此,這種協議是無意義的。尤其是原告從未委託過被告將款劃給投資諮詢公司,因此不能認定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有用款的合意。其次,儘管在本案中根據原告與投資諮詢公司、被告與投資諮詢公司分別訂立的協議,由投資諮詢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利息,這是否足以認定投資諮詢公司與原告之間存在著存款合同的關係呢?我們認為,單憑用款人直接付息這一點,不足以證明事實上借款合同關係的存在。因為付息的用款人是代銀行向原告付息,從我國現行銀行法來看,並不禁止第三人為銀行付息,因此,第三人代銀行付息是合法的,那麼第三人是什麼地位呢?作為第三人的用款人是代替銀行履行債務,是根據用款人和銀行之間的內部關係,為銀行履行還息的債務,他既沒有加入原被告之間的存款關係之中,而成為存款關係的當事人,也沒有通過債權轉讓行為而代替銀行的地位,成為債務人,因此,第三人付息的行為絲毫沒有改變原被告之間的存款關係,更說不上與原告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借款關係的問題。3.如何看待原告向投資諮詢公司出具檔案的效力?

在本案中,原告應投資諮詢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了一份書面正式檔案,說明該款均由投資諮詢公司代為存取,這實際上是向投資諮詢公司出具了一份委託授權書,雙方之間發生了正式的委託代理關係。這種書面檔案的效力在於,可以對外證明投資諮詢公司獲得了原告的授權,因此有權代理原告從事存取款活動。作為一種委託授權書,它並未授予被告拒絕原告提取本金的權利,因為委託授權書並非給被告授權,也未涉及到被告的權利問題被告根本不能以此為根據,而拒絕原告提取本金的請求。儘管原告向投資諮詢公司作出的書面檔案中說明一切存取活動均由投資諮詢公司代為進行,也不能否定原告有取款的權利。因為原告作為委託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為行使其取款權,他當然亦有權撤銷委託,親自行使其權利。即使因撤銷委託構成違約,那也只是對被委託人即投資諮詢公司構成違約的問題,被告不能據此拒付本金,否則將構成對原告的違約。4.該案應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本金,但對於超出國家規定利率標準的部分非法利息,應宣告為無效。案例分析6 2000年6月,某縣副食品公司委託李成前往廣東購買白糖10噸,6月4日李到該省與貿易貨棧洽談,並出示代購10噸白糖的代理證書,洽談結束時,李以副食品公司的名義與貿易貨棧簽定了10噸的白糖購銷合同。第二天,該貨棧向李某推銷桂圓乾,李某看桂圓乾的質量確實好,因此又以副食品公司的名義與貿易貨棧簽定了購買5噸桂圓乾的合同。單價每噸3000元,共計15000元,6月中旬,貨棧將上述兩批貨物均辦理了發運手續。

問:試就上述事實,用代理關係分析可能發生的各種法律後果。

答:此種情況屬於無權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行為中越權部分,其法律後果由行為人承擔。1無權代理行為是無效的。李成擅自作主訂購5噸桂圓乾的購銷合同,屬於超越許可權的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由李成承擔。2如果此種行為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可代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即縣副食品公司知道李成購買5噸桂圓乾的事,沒有反對,視為認同,其法律行為由縣副食品公司承擔。3如第三人知道行為人超越代理權,還與行行為實施經濟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即貿易貨棧知道李成屬於越權代理,仍與其簽訂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物由李成和貿易貨棧同時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7 2000年9月5日,黃某與浙江某飯店在口頭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關於承包該飯店下屬的安心酒家意向書一份。雙方約定,黃某必須在2000年9月28日以前交付給飯店承包金5.5萬元,並約定在9月30日前簽訂正式承包合同。黃某在簽訂意向書的同時,向飯店交納定金1萬元,安心酒家保證不再以其他形式承包或出租給他人。若黃某違約,逾期不交承包金,飯店有權沒收黃某交付的定金,但扣款之前必須書面催款一次。若飯店違約,則飯店賠償黃某損失5000元,並退還黃某預交的承包金和定金。意向書簽訂第二天,黃某向飯店支付現金10000元,安心酒家向黃某出具了收款收據一份。此後,黃某未按約定向飯店交納首筆承包金。2000年9月27日,飯店通知黃某到安心酒家協商簽訂正式承包合同。黃某因故外外出,不能親自參加簽約,黃某在電話中告之飯店,他將委託李某前來洽談此事。與此同時,黃某用傳真的形式,給李某傳真了一份《委託代理合同書》,載明,“甲方(黃某)特委託乙方(李某)代理簽訂安心酒店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具體內容參照本月簽訂的意向書。”李某持該委託合同前往飯店商談。談判開始後,李某向飯店人員說明自己是代黃某來談判的,由於雙方都認識,也就沒有提及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的事。談判休息中間,飯店負責人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催款通知,要求黃某按時交納第一筆承包金。通知上還寫明,逾期支付,飯店將按意向書條款執行。李某接過通知看了一下內容,但李某認為,自己只全權負責談判,接受催款通知不是自己的份內事,所以,將通知看後又還給飯店負責人。雙方繼續談判,並在意向書的基礎上確定了具體的承包條款,李某在承包合同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黃某回來後,李某把承包合同交給黃某,但未將催款通知之事告訴黃某。2000年10月5日,飯店見黃某仍未交款,便與另外一家飯店商談承包事宜。黃某得知後,便與飯店交涉,要求飯店停止該承包談判。否則,飯店應立即退還定金,並賠償5000元。飯店認為,飯店已經按照意向書的規定通知黃某,符合“催款一次”的要求,黃某在書面通知後仍不按時交款,已構成違約,故拒絕退還定金1萬元。黃某見協商無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黃某承認傳真了一份委託代理合同給李某,但同時提出,李某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不能算作自己的意思表示,雙方應重新談判簽訂。而且,自己從未收到過飯店的催款通知,因此,飯店沒收定金違反意向書的約定,構成違約。

問:1、兩份協議效力如何?2、飯店有無權利沒收黃某的1萬元定金?

答:判決:黃某與飯店訂立的兩份協議均有法律效力,飯店已盡通知義務,有權沒收定金1萬元。故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2、飯店有無權利沒收黃某的1萬元定金? 因為,黃某與飯店簽訂的意向書中曾約定,黃某若逾期不交承包款,飯店有權沒收定金。但沒收定金的另一條件是“扣款之前必須催款一次”。雙方對此約定均無異議。問題在於,李某沒有通知,而且,黃某的確不知道該通知。而飯店則認為,李某是黃某的代理人,李某知道就等於黃某知道。李某則認為,委託合同中並無代收法律文書的授權,因而,自己沒有代收通知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分析雖已經表明,李某不僅有代理權,但是,接受通知是否包括在本案的“全權”範圍之內?何謂全權?全權就是指代理人對承包安心飯店有關談判涉及的事宜均有代理權。若以授權不明來抗辯,則該責任也應由委託人黃某承擔。因此,飯店通知李某已經構成有效通知,沒收黃某1萬元定金符合意向書的約定。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黃某起訴是正確的。案例分析8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均為8歲兒童,同在一所學校上國小二年級。199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課後遊玩時,被告扔一石頭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師發現後當即將李某送醫院治療。經診治李某右眼失明,需換裝假眼,共花醫療費用等2萬餘元。王某系由父母寄住在其姑媽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作。原告李某的父親向王的姑媽要求賠償,王乙先支付了1萬元,但其後則表示已無力承擔,拒絕支付原告李某的醫療費用。於是原告李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某和王乙賠償全部醫療費用。法院受理後,認為被告王某的監護人是其父母,於是追加王某的父母為被告。

答:本案中王某的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王乙,並且二者之間有關於“王乙對王某的一切行為負責”的約定,因此,對於王某因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約定應由王乙承擔,而王某的父母對王某的該侵權行為並沒有過錯,不能讓其負連帶責任。因此,王乙應當負責範某的全部損害,而王某的父母對此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分析9 【案情介紹】王家村有兩戶養魚專業戶,甲家和乙家,其魚池相鄰。一年夏天,因天氣變化,甲家魚池中的魚躍入乙家魚池,當場有村人所見,一共躍入了23條魚。甲家要求乙家返還該對條魚,乙家認為,該魚是自己躍入其魚池之中,拒絕返還。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問題】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實問題。

 本案中,因天氣變化,甲家魚池的魚躍入乙方的魚池之中,為民法上的事件,此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財產關因此,乙家應返還甲家因此所受的損失。

案例分析10 2009年4月3日下午,苗振明在鄭州市二七區紅山茶洗浴中心(以下簡稱紅山茶洗浴中心)洗澡時,突然暈倒,該洗浴中心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並撥打110電話報警。苗振明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其死亡原因為猝死。苗振明家屬提起訴訟,要求紅花費喪葬費11441.5元、死亡賠償金66 155元,共計77 596.5元。

 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苗振明在紅山茶洗浴中心洗澡時,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前急救病歷和死亡醫學證明書均載明其為猝死。苗振明暈倒後,該洗浴中心工作人員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被告作為洗浴中心的經營者,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苗振明的死亡,原、被告均無過錯。因此,應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