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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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業稅收自查提綱

第一篇:2014年通訊業稅收自查提綱

通訊業稅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一)主營業務收入

1.話費收入的檢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訊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訊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訊網的話費後的餘額。電信企業的資訊資料海量,電算化程度較高,其自動計費系統,涵蓋了絕大多數資費資訊,是非常重要的計稅依據。重點自查計費系統的資料轉換到財務系統的收入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如果計費系統的收入資料大於與財務系統的資料,要進一步核實原因。

2.代收業務收入的檢查

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等公益組織接受捐款的業務,可以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公益組織捐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使用者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它服務並由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要注意上述合作過程中有無扣除不屬於合作性質的費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質的電路租賃費等)現象。

3.銷售折讓折扣的檢查

打折銷售有價電話卡、“充值送話費”等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衝減收入,有否多衝減當期收入, 少繳營業稅。

以贈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頂企業正常的費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約代理店酬金、職工競賽獎勵、營業廳裝修補貼、基建房租等,但贈送的充值卡作為銷售折扣衝減了營業收入,少繳營業稅。

(二)其他業務收入

捆綁銷售手機、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為非生產、批發、零售行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按規定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櫃檯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務業”5%稅目稅率申報納稅,有否錯按“郵電通訊業”3%的稅率申報納稅。

向手機號碼停止使用但並未銷號的使用者,按月收取的固定費用,有否在收入實現的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收取營業點的承包費直接衝減營業費用,未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少繳營業稅。

向關聯企業(手機銷售商)提供場地或服務,收入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其計稅營業額。

(三)營業外收入

加收的話費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收入等是否作為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澱資金,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2.逾期無法支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3.收到政府撥付的農村通訊建設補貼經費、財政局的企業獎勵金、地方財政撥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收到光纜拆遷補償費、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光纜拆遷補償費等,未計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4.企業接受(以前年度)捐贈的固定資產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計提折舊的問題。

5.對承諾一定時期內消費滿一定金額的客戶,繳納消費保證金後,由公司贈送手機,期滿達到約定消費金額的,公司再退還保證金。對超過合同約定還款期未返還客戶的消費保證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通訊線路裝置、杆路、發電機組、電梯、中央空調、簡易房屋等未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造成有些年度多計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消防器材、建築物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未報國稅機關備案。

(3)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又順延兩年按淨值重新計提折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以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計算、提取折舊,造成多提折舊,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5)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但在啟用當月就計提了折舊,並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計提,也未計算殘值。

2.無形資產攤銷

(1)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進行納稅調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土地出讓金、土地權屬登記費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

(3)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4)將應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的軟體安裝除錯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3.租賃費攤銷

(1)租賃固定資產,一次性列支租賃費,未在租賃期限內平均攤銷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2)融資租賃時,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於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為本期成本、費用。企業列支裝置租賃費高於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經營租賃時發生的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在業務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計費中心主機的技術服務費,未按有關期限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不合法扣稅憑證列支成本

(1)外聘人員(未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勞務費支出,未取得勞務費發票,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開具收據入賬;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培訓中心費用,未取得合法憑證;撥付工會會費無工會收據入賬;建農村基站時支付給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以對方提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入賬等。

(2)在支付房屋租賃費、水電費、土地租賃費、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時,無法取得正規的合法票據,存在以單位名稱不符、影印件、收據、白條等入賬問題。

(3)支付的代辦費、銷售酬金以及房租、水電費等因未取得票據,由各分公司所屬的營業部到地方稅務機關代開服務行業發票作為記賬憑據在費用中列支,其包含的應由供應方承擔的營業稅金由分公司繳納在費用中列支。

5. 計稅工資

xx年兩法合併前,將工資性的支出列入了營業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如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為員工報銷車貼、醫療費;以勞動保護費名義支付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誤餐費;以會議費、公雜費、宣傳費名義列支部分職工獎勵費,未計入職工工資進行納稅調整。兩法合併後,重點檢查所支付的工資是否合理。

6.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

(1)多計提工會經費。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

(2)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午餐補助、員工食堂費用、離退休人員的活動費、職工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等重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屬於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列入宣傳費、辦公費、諮詢費、營業費等費用,在申報時,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

(4)將屬於工會經費開支範圍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的工會經費中列支。

(5)重複及超稅法規定限額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7.預提費用

(1)“預提費用—積分計劃準備”的年末餘額未作納稅調整。

(2)年末應付工資貸方餘額,在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仍未發放,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預提系統代維費、光纜代維費、技術支援維護費和裝置檢測費、合作商酬金、代辦手續費等等,在匯繳結束後有尚未支付金額且未取得發票。

(4)預提電信裝置佔用費、鐵塔租用費、電路及網元租賃費、審計費等等,本年度未實際發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支付網路優化服務費、裝置維護費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列支數大於實際發生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資本化與費用化

(1)購建房屋時發生的裝修費沒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而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五年進行攤銷。

(2)租入的營業用房等裝修費未按規定年限平均攤銷,而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

若營業網點的裝修費用只有幾萬元,且部分費用用於帶有形象標識的門額裝飾,可參照稅務總局關於銀行營業網點裝修費用的列支規定,允許在當期費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訊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應予資本化。

(4)網路優化工程是否資本化應具體分析,看是區域性還是全面的,如果不對軟體升級,只是對擁擠的網路進行除錯,提升網路執行速度,沒有增加網路裝置數量或未延長裝置的使用壽命,可不作資本化處理。

(5)線路專項改造、基站蓄電池專項整治費及基站監控裝置搬遷、消防設施改造、發電機系統改造等費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資產,應予資本化。

9.列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贊助演唱會、應由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外包勞務人員通訊補貼等稅前列支的支出,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10.減值準備

(1)將通訊網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餘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根據規定從事通訊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使用者欠費,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已計提的欠費壞賬準備應做納稅調整。

11.住房公積金

超標準和比例的繳存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2.固定資產評估增值

企業改制上市前對資產進行了評估,對評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評估價入賬計提了折舊、攤銷,但沒有按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企業所得稅。

13.未按權責發生制列支成本、費用

(1)在“充值送話費”的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未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衝減收入,多衝減當期收入, 少繳企業所得稅。“存話費送手機”等活動,未按受益期分攤購進手機等禮品的成本,而是將購進手機的費用一次性計入營業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

(2)補提以前年度因提減值準備少提折舊費用,未進行追溯調整,而是直接在補提年度扣除,造成人為的調整納稅所屬年度。

三、個人所得稅

(一)贈送禮品問題

1.對於預存話費、積分獎勵等促銷活動中贈送的手機、飛機里程、小家電等各種禮品,由於具有折扣銷售性質,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使用者開展抽獎活動發放的禮品應按照“偶然所得”專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向大客戶、關係戶等有關個人直接贈送的禮品,按“其他所得”專案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免費話費問題

按月給予員工的免費話費或減免話費,應合理確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額為個人工資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各類補充保險

1.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遞延激勵年金)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由省公司代扣代繳稅金的補充養老保險,未併入地市個人收入總額合併計算,造成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為職工購買各類應稅團體險,如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綜合保障保險),交通意外保險等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徵稅時,應將支付的保費支出按個人應得額度計入每個被保險人當月收入,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未劃分到個人的,將保費平均計入被保險人當月收入,合併計稅。

(四)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超過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各種補貼、獎金收入

1.車改補貼。進行了公務用車改革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已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車票、過路費等發票報銷方式再為職工報銷費用的,一律計入當月個人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地區,以定額補貼或發票報銷、發放給職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決的費用,應合理確定其中的部分為個人工資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以發票報銷或現金形式發放的各種獎金,如過節費、防暑降溫費、誤餐補貼、加班費、休假補貼、療養補貼、先進獎、筆記本維修費及各種實物等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發放購房貸款補貼和超標準的房改補貼,未按規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4.為職工已取得的房產支付暖氣費、物業費,未納入當月工薪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利用財務集中核算模式,從下屬機構經費專案中列支的補貼、分紅、福利等專案,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股票期權問題

執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直接按市價出售,獲取售價和購入價之間的差價收益,未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錯誤的問題

1.由單位為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併入工資總額、將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錯誤,主要將季度獎、半年獎等全年綜合性獎金重複按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3.職工每月的工資由標準工資、績效工資、月獎金三部分構成,企業僅能按月按人對標準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而績效工資、月獎金一般是按照部門進行發放,然後由部門進行二次考核,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未能明確到人並與所屬發放當月標準工資進行合併計算,造成少扣稅款。

(八)其他問題

1.為關聯單位人員報銷話費,由於所報銷話費的關聯單位人員不屬於本單位職工,應對其所報銷的話費按“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2.支付給自然人的佣金、勞務費、技術業務外包費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地方稅種

(一)城市房地產稅

1.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時,將辦公樓原值申報房產稅,未將消防裝置、電梯、中央空調等房屋附屬裝置、配套設施一併作價計入房屋原值,少繳城市房地產稅。

2.部分房產在購置、裝修等更新改造過程中,對房產價值有調整的未按調整後的金額重新計算,造成少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3.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長期不結轉固定資產,不申報繳納城市房產稅。

4.將出租房產視同自用房產,少繳房產稅。

5.取得房產租賃、轉租收入,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納稅。

6.土地計徵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論財務處理如何,在計徵城市房地產稅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國家劃撥(含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這部分土地價值(包括評估增值的價值)暫不計徵城市房地產稅,但如果改制上市時,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發生變化,應該將土地價值併入房產計徵城市房地產稅。

(二)車船稅

當年新購入的車輛未繳納車船稅。

(三)印花稅

1.當年度新增的資本公積未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2.計算租賃合同印花時,未按合同總金額申報納稅,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額申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3.框架性合同未記載金額,未先按5元貼花,以後實際結算時再按實際發生數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4.繳納印花稅時適用的稅目稅率錯誤,如:把租賃合同混作購銷合同,造成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5.網間結算協議徵收印花稅問題

中國移動與中國電信、鐵通、聯通等公司之間簽訂的網間結算協議不徵收印花稅。

6.入網協議等徵收印花稅問題

與客戶之間簽訂的購機入戶協議(混合銷售合同)、入網協議、套餐協議、客戶話費清單等不徵收印花稅。

第二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裝置、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資訊費等專案,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專案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裝置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稅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稅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稅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檔案,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稅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專案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為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核獎。

6.企業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戶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為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稅。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為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各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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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的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裝置、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資訊費等專案,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專案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裝置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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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為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為轉貸業務核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裝置、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資訊費等專案,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專案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裝置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稅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稅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稅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檔案,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稅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專案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為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核獎。

6.企業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戶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為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稅。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為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9.組織職工旅遊所發生的費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向客戶發獎勵未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房產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房產稅。其中需要強調一點是,稅法規定,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計徵房產稅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

五、其他各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第五篇:稅收自查提綱

附件2

稅收自查提綱

自查期間,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 其中,兩個主要稅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專案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範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專案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9.用於非應稅專案和免稅專案、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帳或衝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託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於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託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群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專案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併繳納增值稅。

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專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專案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裝置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註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覆檔案,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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