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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單位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XX單位

XX單位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規範我局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保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為我局提供服務保障的單位和服務人員。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密檔案的內容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保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計算機硬碟、移動軟盤、U盤、軟盤、磁帶)、光碟等各類物品。保密檔案的製作、傳遞、承辦、使用、傳閱、複製、保管、移交和銷燬等各環節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條社會服務保障單位和服務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單位內外無關人員散佈、洩漏涉密內容,不得窺探、過問非本人職責範圍內之機構涉密資訊。

第四條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檔案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檔案櫃內,計算機中有保密檔案的必須設定密碼,不準攜帶涉密檔案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保密事項和交接保密檔案。

第五條涉密檔案實行專人專管、登記造冊,並嚴格遵守保密檔案、資料、檔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檔案、資料、檔案須經相關領導批准,並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六條保密檔案、資料不準私自影印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影印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複製件按照檔案的保密規定管理。

第七條參加會議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條服務人員調職、離職或停止服務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保密檔案或其他資料交至本單位,不得私自帶出。

第九條服務人員離開辦公室時,必須將檔案放入抽屜或檔案櫃中妥善保管。

第十條資料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關範圍內傳閱。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傳閱範圍。

第十一條檔案資料收入和發出必須登記在冊,不允許任何人未經登記擅自帶走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檔案的借閱使用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並按期歸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保密資料的去向。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保密檔案資料不得隨意影印和摘抄有關條款規定。因工作需要影印的,要經審批並嚴格按照保密條款的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要定期進行清查、歸檔,不需要歸檔的要統一銷燬。

第十五條做好保密文件的防失、防蟲、防潮等防護工作,所有檔案和檔案應放在指定的檔案櫃保管。

第十六條資料庫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的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禁止洩露、外借和轉移專業資料資訊。

第十八條服務保障單位要制定業務資料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資料。

第十九條資訊管理人員每週製作資料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資料不得更改。

第二十條業務資料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儲存。

第二十一條備份的資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規定的方法同資料保管員進行資料的交接。交接後的備份資料應在指定的資料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第二十二條備份資料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第二十三條對外發送的任何資訊必須由專人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條服務工作人員只能傳送按規定程式批准釋出的資訊,不得擅自以其他名義傳送未經規定程式批准釋出的資訊。

第二十五條凡帶有保密資訊及保密內容的計算機、軟盤等涉祕載體,必須有專用的保管地點、鎖定密碼、專人保管,各項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服務保障單位要建立健全嚴格規範的電子涉密檔案資料、檔案登記、保管、借閱、使用、複製、轉送、移交、儲存、銷燬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對服務人員加強保密意識教育,並要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違反保密規定、發生洩密事件的,服務保障單位應當迅速查明被洩露的祕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及嚴重程度,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及事件具體情節,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予以懲戒,並賠償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