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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新版多篇】

網路安全法【新版多篇】

網路安全法學習簡報 篇一

按照機構改革後的職能劃分,縣行政審批局是未來政務資料產生量最大的部門,資料安全任務非常艱鉅,還存在資料安全裝置和技術保障力量不足現象,結合縣行政審批局工作現狀,現從“源、點、線”三個方面彙報如下:

一是資料來源頭保安全。縣行政審批局是政務資料的主要發生源,工作形式有各單位入駐所用的專網和省市政務外網兩種形式。前一種形式,資料的產生在各單位自有或省市垂直系統內,資料輸出源在專有工作電腦。要求各單位對各自工作電腦進行監管。縣行政審批局採用“一機一線,一系統一防火牆”的模式,確保切斷資料洩露的網路介面。後一種形式資料來源頭在自由開放的網路環境中,且資料提交介面在省市政務系統伺服器,無需確保源頭資料安全。

二是資料節點保安全。大資料縣級資料站是全縣大資料產業發展的必要環節,是縣域資料彙集的大海,是未來資料安全工作的核心。縣行政審批局已對全縣現有政務系統和政務資料資源目錄進行了梳理,形成了系統和資料資源兩張清單,為全縣打破資料壁壘、實現資料共享做了軟體、硬體兩方面安全保障準備工作,確保資料按規範進站,按授權出站。

三是資料線路保安全。資料來源到資料站,資料站到上級或友鄰資料站的通訊需要安全軟體來實現。目前現有系統有各自的安全保障措施,待所有審批職能劃轉後,縣行政審批局將統一建設資料安全軟體保障體系。

網路安全法學習簡報 篇二

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分解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國家網路安全宣傳週”活動計劃,健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細化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終端病毒防控、日常運維監測、系統隱患整改等方面的管控措施,嚴防網路安全事故發生。

加強宣傳引導,增強安全意識。強化網路風險宣傳,定期通過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網路詐騙手段、個人資訊保護措施等進行專題推送;充分利用電梯間展示終端“使用頻繁、受眾廣泛”特點,選取網路安全警示教育短片,進行全天滾動播出,引導全員瞭解網路安全風險,培養安全意識。

加強教育培訓,有效防範風險。組織資訊化方面骨幹力量,到青島市局(公司)、xx中百集團等單位學習網路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經驗;邀請資訊化安全方面專家,採用觀看網路安全警示教育片、例項講解、模擬故障處理等形式對網路安全知識進行培訓,進一步提高網路安全辨別能力和防禦能力。

加強日常管控,提升應急處置能力。聯合專業機構,對應用系統、網路核心裝置等重點部位進行檢測,查詢安全漏洞,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按照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組織資訊化部門人員定期演練,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資訊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執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資訊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資訊、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 篇四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資訊傳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定惡意程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使用者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儲存網路資料,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資訊傳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釋出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