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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目錄

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第一篇: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第二篇:留學生回國證明第三篇:日本留學生回國證明第四篇:如何辦理留學生回國證明第五篇:韓國留學生回國證明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中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1、什麼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教育部統一印製,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髮放的,用以證明出國留學人員在海外正規學歷教育機構的學習經歷,及所獲得的有關學歷證明、證書等情況的重要憑證。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一式三份。第一聯由本人永久保留,需要時提交影印件。第二聯,由留學人員帶回國內向海關申報。第三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存查。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有哪些用途?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主要用途有:

(1)、辦理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重要依據。按中國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外教育機構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經過認證方能與國內相應的學歷學位具有同等效力。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可作為留學回國人員按國家政策享受有關待遇時的證明材料。

(3)、其他需要證明留學回國人員留學經歷時使用。

3、哪些人可以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凡在國外正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學、研修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大專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校際交換學生等皆可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4、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須持哪些材料?

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須提供以下材料(按留學生身份不同分為四類)

a.普通留學生

(1)護照(2)外國人登入證(3)學位證(4)成績單

b.校際交換生:必須交換一年以上

(1)護照(2)外國人登入證(3)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4)成績單

c.博士後

(1)護照(2)外國人登入證(3)留學院校或研究機構開具的博士後(post-doctoral)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d.訪問學者和高階研究學者

(1)護照(2)外國人登入證(3)韓國接受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原件及影印件)(4)國內單位同意派出的有關檔案。

注意:1.以上4類所提供材料均需原件。留學人員如在韓留學期間更換過護照,須提供新舊護照,如無舊護照須提供韓國出入境管理事務所開具的“出入境事實證明(출입국에관한사실증명)”。

致建國大學的中國學人學者:

2014年開始,為了更方便的讓建國大學的中國學人學者辦理相關的回國留學證明,建國大學中國學人學者聯誼會(中國駐韓大使館教育處全韓學人學者聯誼會建大分會)將會在每屆畢業生畢業後統一收取材料、並辦理相關證明。

以此告知,並希望建國大學的中國學人學者時刻關注本公共主頁,並關注有關中國大使館和學生會的相關活動。

第二篇:留學生回國證明

留學生回國證明

留學生回國證明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並且連續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各種入學預科班、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中國留學人員,畢業(結業)回國前(回國前兩週內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尚未取得畢(學位)業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證書後委託他人持本人護照影印件、學位(結業)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

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不予開具第二聯:即海關申報聯,只能開具第一聯:即留學生聯。我處不做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國外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做認證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此外,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與當地海關諮詢,或到網上搜索查詢。

為確保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真實可信,教育處決定自2014年1月起在辦理此項證明業務時將增加實施新的舉措:申請人或代理人須在申請現場,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陸到畢業學校網站上的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協助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畢業事實。因此,除準備好申請人的護照、學位證書原件和學習成績單原件等證明材料外,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前瞭解申請人個人id和密碼等資訊,掌握畢業學校網站中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的使用方法並進行反覆嘗試。

留學人員回國證明:學校發給的學位證、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

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和成績單,博士後需要留學院校開的博士後學習經歷證明,訪問學者需要學習單位開的學習研究經歷證明

是各類留學回國人員重要的身份和經歷證明及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的憑證,而且他們在創辦企業、安排工作、落轉戶口、子女入學、多生子女上戶口、購置住房、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基金、評定職稱、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夠享受國家或各地、各單位給予留學回國人員的各種優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

第三篇:日本留學生回國證明

日本留學生回國證明

如何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手續

在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領區內的正規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業務進修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時間達一(學)年以上的各類留學人員,在留學、進修或研究結束回國前,應到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室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一、辦理時間:

每週三和週五09:00—12:00,13:30—17:00

二、辦理地點及聯絡方式:

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室

地址:〒564-0063大阪府吹田市江阪町5-4-4(詳見到教育室乘車路線)%

電話:06-6821-2306傳真:06-6821-2303/k

三、所需攜帶材料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接到教育室辦理須持

1、本人的有效護照(若護照更換,亦須出示有留學簽證記載的舊護照);

2、本人畢((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結)業證書、學位證書、進修或研究證明等證件的原件以及a4影印件一份(為方便辦理,請務必攜帶a4影印件);

(二)遠離大阪、確實有困難來教育室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人員,可以郵寄辦理。

郵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所需材料除第(一)款中所需材料的a4影印件外,還需提供本人來日後的簡歷(包括來日時間、學習研究經歷、擬回國時間,是自費還是公派留學等),將上述材料一併寄至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室。再附上寫明回信地址和貼足郵票的信封,注意來函中請務必註明本人的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絡方式,以便材料不備時與辦理者取得聯絡。.

教育室收到相關材料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寄出。

(三)委託別人代辦者,除需提供第(二)款所需材料(不含貼郵票的信封)外,還需提供有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書。代辦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

(四)已回國的留學人員,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在回國前辦理此證明者,可以補辦。補辦方式為委託辦理,所需材料同第(三)款。

*注:《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作為留學經歷的證明,每人留學一次只開具一份,請妥善保管。

四、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注意事項;

1.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在日本正規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在境外時間一(學)年以上者,不包括在日本公司、企業機構的就職和工作的人員、“研修生”和日本語學校的“就學生”。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時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之一,是對每位留學人員留學經歷的證明,長期有效。

3.《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海外回國留學人員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的憑證,每人留學一次只開具一份,本人應妥善保管。因不慎遺失需要補發時,除提交原申請辦理證明所需材料外,還須提交本人回國落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和個人申請書。

4.《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某些用途上有時效期限,因此留學人員在開具此證明時,應在確定自己回國日期後及時開具,以保證其有效使用。一般在回國前一個月辦理為宜

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室

地址:〒564-0063大阪府吹田市江阪町

電話:06-6821-2306傳真:06-6821-2303

網址:/chn/jyzn/

教育室對外辦公時間:每週週三、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5:00

第四篇:如何辦理留學生回國證明

如何辦理留學生回國證明

為了防止某些學術不精、學歷作假的留學人員回國後欺世盜名,我國建立了留學人員學歷認證制度。規定:凡是在國外學術機構獲得學位的中國留學人員,必須得到中國政府教

育行政部門的官方認可,否則其學位不予承認。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專門制訂了《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明確規定:1、本人護照;2、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3、國外學習成績單(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4、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5出國前最後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想了解更多關於留學生回國證明內容請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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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韓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韓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韓國留學生回國證明

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就業、升學、做國外學歷認證等的重要依據,可以證明自己留學身份,享受國家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的一些優惠政策。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物件:在國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留學,並且連續在校學習六個月以上、結束留學即將回國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的語學堂、入學預科班、語言培訓班學習韓國語的學生、同時也不包括在韓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進修和工作的人員,也不包括在韓國各類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中國籍教師、國內學校派出的交換教授或教師。

3、目前可以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機構: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教育處/中國駐釜山總領館/中國大使館駐光州領辦。

4、對於畢業後(指所取得的最終留學學歷)超過1年沒有辦理的,不再為其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所以,請留學人員在結束留學回國前儘快來辦理。(注意:留學回國證明即不是單純的留學畢業證明,也不是學位證明或公證,所以,只有結束在韓國的留學的留學生才可以辦“留學生回國證明”,如果雖然畢業,但還要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的人,不用辦留學回國證明,待最後所有學習結束後,持所有在韓國獲得的學位證書和成績單一次性到使館來辦理“留學回國證明”,整個留學期間,留學回國證明只給辦理一次,如果提前辦過了,第二次來辦時,需要退回第一次辦過的留學回國證明的兩聯原件,才予重新辦理。)

5、我處不做在韓國大學獲得的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韓國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具體辦法可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詢www./portal0/

6、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與當地海關諮詢,或到網上搜索查詢。

7、重要提示:為確保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真實可信,大使館教育處於2014年5月曾給韓國各大學和大專學校對處協力處發公文,要求各大學將每期畢業的中國留學生名單以公文形式傳真給我處,我處經與校方聯絡核實後,方可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故請各位留學生來辦理之前,務必確認校方是否給我處發過公文,公文中畢業生名單裡面是否有自己的名字。到駐釜山總領事館和駐光州領事辦公室辦理,同樣需要上述確認環節,但由大使館教育處統一接收校方名單後,通知上述兩個辦理機構。

8、開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要求提交材料:

a普通留學生:需要材料:韓國學校發給的學位證、學習成績單和學習期間用過的本人護照(學習期間換髮過護照的,需要提供新舊兩本護照)、在韓國留學期間使用過的外國人登入證,(注意:獲得學位證後來辦,預定畢業證明不予辦理,畢業後應儘快辦理,對於拖延時間太久,不能核實者,不予辦理)。

b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入證(回國前10天內來辦)。

c博士後:需要留學院校開的博士後學習事實經歷證明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入證(回國前10天內來辦)。

d訪問學者:需要學習單位開的學習研究事實經歷證明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入證(回國前10天內來辦)。(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費用為3000韓元。)

如因情況,本人不能來辦,可委託他人代辦,對於已回國而沒有辦理者,沒有照顧情節,也不提供郵件辦理業務,但可以託人代辦。凡託人代辦者,所需要材料與本人來辦完全一樣,不接收復印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在中國國內無法辦理,故提請在韓中國留學生注意辦理規定,並告知身邊其他留學人員,儘量在回國前辦理。並來辦理之前務必上網查閱有關規定和辦理時間和地點,一有變動,我處將及時上網通知。

9/辦理地點:中國駐韓國大使館領事部一樓業務大廳內左側最裡端的“中國大使館教育處認證辦公室”(玻璃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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