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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監控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技術資料包括:

1、安全監控系統各類裝置合格證、說明書、圖紙等,井下裝置要有防爆合格證、礦用安全標誌ma,是計量器具的要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等。

2、各種規則制度、崗位責任制、各類報表、臺帳等。

3、監控系統的各類監測監控資料。

4、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等。

5、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驗收資料、集團公司年檢報告及各種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種監控系統資料分析記錄。

第二條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執行及執行的有效性,應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同時各礦應建立各項制度的詳細實施考核細則,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規則制度、崗位責任制包括:

1、安全監控系統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監控裝置、設施的驗收、入庫、出庫、報廢等。

2、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和傳輸裝置的定期檢修制度:包括裝置除錯、檢修週期、辦法、檢驗等。

3、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制度:包括裝置的安裝、拆除、移動、日常維護等。

4、安全監控系統裝置除錯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訊裝置的除錯校正等。

5、安全監控系統網路執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執行狀態、三級聯網傳輸執行等。

6、安全監控系統故障資訊反饋、處理制度:包括各類故障的發現、登記、彙報、安全措施、故障分析處理等。

7、安全監控系統監測、監控異常資訊反饋、處理制度:包括各類異常資訊發現、登記、彙報、安全措施、異常情況分析處理等

8、安全監控系統日報管理制度:包括監測日報格式、內容、監測日報的審批簽字程式等。

9、安全監控系統資訊傳輸制度:包括各種數字資訊資料的上傳和資訊排程彙報業務流程等。

10、安全監控系統超限制度:包括超限資訊的彙報處理流程詳細規定。

11、安全監控系統報警、斷電追究制度:包括各類感測器超限報警、超限斷電情況彙報、核實、登記、處理等。

12、安全監控系統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製度:包括定期測試的時間、方法、登記、上報等。

13、備用主控機線上聯機測試製度:包括備用主控機測試的時間、方法、登記、上報等。

14、機房計算機病毒防範制度:包括機房病毒防殺和病毒庫升級等。

15、要害場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續、登記、器材配備等

16、機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識等

17、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包括安全儀表校驗的週期、操作規範等。

18、組織機構及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包括人員配備、培訓、持證上崗及相關管理人員和各監測工種崗位責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員配備、職責、交接班等。

20、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資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種賬卡、報表、監控中心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井下事故記錄等。

21、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管理制度:包括儀器的配備、充電、收發、維修及各種賬卡、記錄等

22、安全監控系統應急預案:包括事故分類、彙報程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處理等。

23、安全監控系統資料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時間、地點、結果、處理意見。

第三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如下帳卡、報表和記錄,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資料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1、安全監控裝置、儀表臺帳。

2、系統故障彙報處理以及處理結果記錄。

3、裝置(儀器)檢修記錄。

4、裝置報損記錄

5、監測、監控裝置調校記錄。

6、機房中心站執行日誌。

7、安全測控日報

8、安全監控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9、感測器標校記錄。

10、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記錄

11、監測、監控裝置新安裝拷機記錄

12、備用主控機上線聯機測試記錄。

13、感測器異常、超限報警、超限斷電匯報處理以及處理結果記錄。

14、網路執行記錄。

15、備用電池檢查維護記錄

16、要害部門登記表

17、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臺帳

18、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故障記錄

19、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維護檢修記錄

20、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定期除錯記錄

21、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記錄

22、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年檢記錄

第四條各礦每季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佈置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接線圖》必須於每季度末25日-30日內以cad電子圖紙形式上報集團通風部。圖紙監測裝置佈置圖必須與本礦實際監測系統部署相符。

第五條為適應通風系統網路圖形資訊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檔案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製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路圖、監測監控裝置佈置圖、瓦斯抽放佈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佈置圖、防滅火佈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定圖。並將繪製完成後的上述圖形檔案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六條根據安全監測系統所獲取的資訊,整理出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須有一副本儲存在監控資訊中心。

第七條安全監控系統所獲取的各種資料均需定期儲存,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制度。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的各種資料必須經通風區區長、技術主管、監控技術員的許可才能查閱。如需借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

第九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路中心應每個月對資料進行備份,備份的資料介質儲存時間應不少於3年。

第十條圖紙、技術資料的儲存時間應不少於3年,事故資料要長期儲存。

第十一條儲存方式為光碟燒錄。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事故,確保高爐煤氣櫃安全穩定執行,搞好現場煤氣裝置設施監視、監控,特制訂本制度。

二、應用範圍:

河北省澳森鋼鐵有限公司煤氣櫃櫃區主要裝置設施。

三、監控管理:

1、主控操作人員隨時對監視、監控畫面進行觀察,發現畫面異常隨時上報處理。

2、每月10日由白班人員對各攝像頭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裝置正常,畫面清晰。

3、遇風雨天氣加強對監控系統的檢查,防止裝置出現異常,導致訊號中斷。

4、上傳頁面由上級部門共同監管,有問題及時進行聯絡溝通,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市級監控中心

澳森鋼鐵有限公司(技術管理)

煤氣櫃電話(工段長)

5、定期對攝像頭進行擦拭(每週三一次),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措施等現象要認真做好記錄。

6、發現監控畫面不能上傳等問題及時向市局監控中心彙報。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專案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裝置的管理臺帳,對裝置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後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於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效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感測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後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其他感測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範》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鑑定後,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採用抗靜電地板,並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溼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專案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除錯、維修、週期校準和系統資訊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採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絡,共同派人到現場瞭解情況,查明原因,並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排程室、礦通風科排程彙報,並檢查該地點被控裝置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端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裝置的電源。

(二)通風科排程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並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排程室彙報。

b)當採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彙報並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絡,共同派人查明原因,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專案部(礦)排程室彙報,並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彙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專案部(礦)排程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並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並作好記錄。

第六條專案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於2年:

a) 安全監控裝置臺帳;

b) 安全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感測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執行日誌;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專案部經理(礦長)、專案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感測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裝置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覆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感測器、饋電感測器的位置和斷電範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xx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繪製。(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裝置型號、訊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充套件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感測器位置、型號及斷電範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四

一、供電

1、監測監控系統的`供電,是保證監測監控系統不間斷可靠執行的必要條件。監測系統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工作面總饋電開關的電壓側。

2、監測系統分站的裝設地點,綜採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進風巷口高壓開關處,掘進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巷口總饋電開關處。

二、斷電

1、機電科在搞採掘工作面的供電設計時,要考慮到採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時的斷電執行,每個採煤工作面要在適宜地點設立總開關。採掘面所設立的總開關,都能夠與瓦斯超限斷電的輸出執行訊號——常閉或常開接點相配接,並保證總開關方便自動斷電。

2、井下各點瓦斯超限時,斷電範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實施細則在生產作業規程中確定。

3、當發生瓦斯超限斷電時,系統應立即報警,生產排程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並通知有關部門。

4、斷電方案由機電科提出,通風科實施。斷電的可靠性由通風科、機電科會同安檢科定期組織試驗,並認真作好記錄。

三、覆電

覆電前必須首先向礦排程室打電話詢問是否由於瓦斯超限而斷電,如屬瓦斯超限斷電的覆電必須按照規程及礦有關規定執行,由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指揮執行。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五

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原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人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全面管理制、主機定期巡查制、裝置定期除錯更換制、24小時監視彙報制、專職監督制、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制、人員包乾制的管理體系。

二、管理職責及負責範圍

1、監控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面管理工作。

(1)負責安全監控中心主機至井下分站的安裝、維修調校,並對主機系統進行適時調整和各類感測器的定期校對。

(2)按照採掘接替安排,及時對分站、各類感測器的拆裝作出安排,指導各使用單位正確使用、監護好監控系統的裝置、纜線等。

(3)認真填寫維修、調校記錄,建立安全監控裝置、儀表、纜線、各類感測器等臺帳,並按規定繪製監控系統佈置圖。

(4)認真監視終端機螢幕所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負責列印監測瓦斯報表。每日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裝置及電纜接頭是否正常,根據風量、瓦斯變化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查詢變化原因,制定防範措施。並將監測瓦斯日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5)監控維修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對監控系統螢幕畫面和牌板進行實時繪製,做到與現場相符。

(6)嚴格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彙報處理。

2、監控維修人員負責對瓦斯監測監控裝置、電纜等做到及時調整,管好維護好瓦斯監控系統工作,並繪製佈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3、排程室負責認真作好監控中心的指揮協調,在安排安全生產時首先排程指揮瓦斯監控系統工作。發現瓦斯超限、分站、感測器故障及停電停風及時指揮有關人員處理,針對通風瓦斯變化情況適時合理地指揮礦井安全生產。

4、安監科隨時檢查監控系統執行、安裝、除錯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切實搞好通風瓦斯監察工作。

5、技術科負責及時準確提供採掘接替計劃給通風部門,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瓦斯監控系統的安設位置及要求。協調通風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圖的繪製。監督分割槽域的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工作。

6、供銷科負責瓦斯監控系統裝置,儀器儀表等設施的採購供應和監控電纜的收發保管工作,做到採供及時。

7、採、掘、機、運車間負責分站至種類感測器間的電纜鋪設、懸掛、回撤,感測器的移動保護,停電後分站的恢復工作,各類感測器斷線故障的檢查、維修保護,隨著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實時移動並符合要求。

8、機運車間負責主井、運輸大巷鋪設的纜線、感測器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彙報,並協助處理。

9、機電車間負責中央配電所、各配電點水泵房內的分站、感測器、電纜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彙報,並協助處理。

10、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監控系統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採取措施並協助處理。

11、瓦檢員經常檢查甲烷感測器的工作情況,發現數據誤差達0.10%時,及時與維修人員聯絡調檢、校對,並督促採掘等單位按規定懸掛和移動感測器,隨時檢查分站執行情況。

12、礦級領導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需的人、財、物優先考慮,經常查視、指導瓦斯監控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技術規定

1、主監控系統的安裝除錯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井下系統安裝調整時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饋電感測器,系統的設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確保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瓦斯變化和被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況。兩臺主機做到每月交換執行一次,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執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饋電遠端斥電裝置,應設定在便於人員觀察,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離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並有接地裝置。未按規定安設或裝置外殼未設接地裝置的扣50元/處。

2、採煤工作面的迴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個甲烷感測器。第一個甲烷感測器安裝在距採面迴風流不大於10米的位置,距磧頭不大於5米的位置,第二個甲烷感測器安裝在該回風巷口與水平迴風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鋪設纜線按標準要求懸掛,發現一處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感測器應佈置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懸掛,距頂板(頂樑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感測器應掛在無淋水、頂板完好的錨樑上,做到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4、搬遷或回撤時的採掘工作面的瓦斯監控分站、局扇開停感測器、饋電感測器、電纜等必須與該工作面裝置同步安裝、掘進巷道前進10米時必須安裝甲烷感測器,多餘的電纜線必須圈好懸掛。

5、瓦斯監接分站必須安設在能夠控制該工作面電器裝置總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總開關的負荷側,當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切斷作業點的全部裝置電源(局扇風機電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統程式規定

1、操作主控微機查視瓦斯變化情況的人員:礦級領導、安監科管理人員和值班維修人員。操作查閱輔助視訊的人員:技術科、機電科、安監科、排程室正副科長、採掘車間及機電、機運車間正副主任、排程室值班排程員,其他人員嚴禁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不準點選其他視窗。,否則扣20元/人。次。

2、查視瓦斯曲線變化情況的操作程式:

在監視螢幕右角上點選 一 號 查詢(c)模惟量開關資料查詢 ▽ 各探頭編號 取消 1 監控 確認。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一)主控室管理規定:

1、礦級領導和安監科人員在監控室查視,其他單位允許的人員在值班室外查視並填寫查閱記錄。查視監控系統時,不認真記錄的扣10元/次,缺查視1次扣20元。

2、作業系統時,只能按規定程式及內容操作若違規操作扣20元/次破壞主機監控程式或擅自修改相關內容,或設定錯誤扣50元/次,操作時擅自開啟其他視窗而不能恢復原狀或使主機“宕機”的扣50—100元/次,若損壞裝置,除按原價賠償外並處罰100—200元。

3、值班員屬瓦斯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須關門,否則造成裝置設施損失全額賠償。

4、監控室值班員隨時觀察系統是否正常,及時紀錄,值班員每隔30分鐘通過顯示屏瞭解掌握瓦斯監控系統執行情況,並作好專門記錄,每天報送安監科,不報或缺報扣20-50元/次。工作中嚴禁睡覺,發現睡覺者扣20元/次。監視螢幕顯示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主機斷電、感測器斷線等故障時,監控值班員向排程室值班員彙報,由排程室值班員按下列程式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1)停電停風: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命,查明原因及影響範圍,然後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部門負責人彙報。

(2)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時,監控人員首先通知瓦檢員和帶班長、班組長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進行處理,並彙報排程室和通風科管理人員。監控室值班員將瓦斯超限原因及處理情況,向縣監控中心彙報並作好記錄。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通知該工作地點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然後通知通風科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採取措施處理,同時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彙報。

(3)主機、分站斷電:通知安監科維修人員處理。

(4)感測器斷線等故障:採掘範圍內的感測器斷線故障及時通知該區域電工和帶班長進行處理,其他範圍地點的感測器斷線故障及時按通風科維修人員、值班科員、科長的順序通知,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斷線超過1小時應向總工程師彙報,確因感測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斷線應通知通風科維修人員處理,確屬採掘單位範圍內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維護時,由採掘車間向排程室彙報,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處理。經專職人員查實屬該單位損壞的則由該單位賠償和支付工資。

(5)必須按上述規範進行排程指揮,並將查辦的情況向監控室反饋,以便監控室及時向上級彙報。否則給予20-100元/次處罰,或按上級規定處罰。

(6)主監控室的清潔衛生由監控值班員負責打掃,主監控室裝置由維修人員負責保管;室內的監視機由監控值班員保管,並負責打掃衛生;若發現損壞或丟失裝置設施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監控裝置、設施、電纜的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1、井下監測監控裝置、設施包括:甲烷感測器、分站,局扇開停感測器,風速感測器,風門感測器,饋電感測器,負壓等各類感測器,主機到分站的通迅線,分站到感測器的電纜、接線盒等。

2、排程室、通風科、機電科對監控裝置、電纜有調劑權,各使用單位必須服從,並建立專門臺帳。

3、堅持誰主管的區域由誰負責的原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裝置、感測器、纜線等損壞、丟失,由該區域單位負責賠償,並對該單位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4、各單位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裝置、設施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嚴防裝置進水,感測器、分站使用的保護罩由安監科統一設計,機電車間製作交供銷庫房,進行領用。未使用防護罩的扣50元/臺,感測器、分站發現進水的扣100—200元/臺,造成感測器缺件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5、電纜接頭、分站及開關介面嚴格按標準要求連線,發現不規範或失爆情況扣100—200元/處。

6、放炮時對甲烷感測器有可能損壞的工作面,由班組長、放炮員將感測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後將甲烷感測器放回原處,並符合安裝要求,由當班瓦檢員、帶班長嚴格監督執行,否則扣當班放炮員、班組長20元/次,扣當班瓦檢員、帶班長10元/次。

7、監控維修人員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按要求對甲烷感測器、行動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調校1次,並進行報警跳閘試驗,其它感測器應按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作好記錄可查。否則扣維修人員20元/次臺。

8、凡是搬遷、維修裝置纜線等情況而影響瓦斯監控系統正常監測的必須提前1天向排程室、安監科書面彙報。具體實施情況由排程室向監控室反饋,未彙報的扣10元/次。

9、瓦斯監控系統裝置、纜線等屬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經發現扣200—500元/處,並限期整改。

10、監控裝置、設施、纜線的領用管理

(1)各類感測器、分站、主機至分站的通迅線、接線盒、分站至甲烷感測器的監控線、接線盒等等由安監科維修人員負責領用,供銷科設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專門帳戶,每月報1份給排程室。

(2)使用單位領用時,須出據領料單,經安監科、機電科核實登記報總工程師審批,供銷公司和庫管員方準發貨,否則扣庫管員20元/次。若需增加纜線設施等由使用單位提前10天向排程室、機電科申報,待辦完手續方可領用。

(3)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監控線,一經發現扣200-500元/次。

(4)使用單位的電纜、接線盒需退庫時,經庫管員驗收登記並報安監科、機電科核帳後方可入庫,若出現差錯,照價賠償。不準將電纜線存放在車間保管室內,否則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監控系統的檢查、監督管理規定

1、查視安全監控系統的人員每天必須到主控室或輔控室查視,瞭解掌握瓦斯變化動態情況,並做好記錄以便組織指揮安全生產工作,只看不登記的視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備了行動式瓦檢儀的人偘,必須每班攜帶入井,做到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不攜帶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風科校正,否則扣20元/臺·次。

3、採掘車間帶班長必須對所轄區域的監控裝置、甲烷感測器、纜線、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彙報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處理情況彙報排程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採掘車間值班電工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瓦斯監控裝置、設施、瓦斯感測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排程室彙報不少於3次,缺一次扣5元。斷線超過30分鐘未處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必須隨時對作業範圍內及進班途經地點的瓦斯監控裝置、設施、感測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瓦檢員每班向排程室彙報不少於2次,缺1次扣5元。斷線故障達1小時必須向排程室彙報,否則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在上班時間內隨時對監控系統進行查視,分析瓦斯變化原因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當發現瓦斯超限、停電或系統故障接到通知後,必須在20分鐘內前往處理,否則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隨時將光學瓦檢儀或行動式瓦檢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職檢查,兩者讀數誤差大於0.1%時,維修人必須在4小時內調校完畢,發現感測器故障時,維修人員應立即入井處理,否則扣10元/臺次。

8、排程值班員認真填寫各班有關監控系統檢查、彙報的專門記錄,並按規定彙報處理,若未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有錯每次扣10元。若將報警裝置聲音關閉扣30元/次。

9、相關人員彙報監控系統次數以排程室記錄為依據進行考核,月終兌現。若因排程值班員記錄有錯或不作記錄,則扣當班值班人度員。

六、本規定從20xx年3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按關規定執行。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六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資料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裝置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誌”。

各礦井必須按裝置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感測器、斷電控制器、開停感測器、饋電感測器等關聯裝置,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裝置。

第四條 井下的採區設計、採掘工作面設計、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訊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覆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單獨繪製監測裝置佈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感測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佈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註明感測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範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註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註明感測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感測器安裝通知單》、《感測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裝置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裝置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監控裝置停止執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並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感測器安裝完畢後,確認感測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裝置、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除錯和測試,測試合格並在試驗場所試執行至少48h後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裝置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裝置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瞭,牌板、標誌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感測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覆電點以及斷電範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xx)、《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xx)、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定甲烷感測器。 感測器的報警、斷電、覆電值、斷電範圍符合aq1029的規定,感測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感測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並實現資料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後,監控分站的後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於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感測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餘感測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並有記錄查詢。瓦斯感測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資訊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裝置、傳輸介面、ups電源等其它裝置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感測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感測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感測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範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範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資料誤差、裝置損壞、系統執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彙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並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執行時,礦排程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並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定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裝置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資料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體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資料遮蔽、刪除。

第十九條 監控隊負責地面中心站(監控機房)、井下公共巷道監控裝置、線纜、牌板等的標準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監控裝置、線纜、牌板等標準化管理,監控裝置、線纜、牌板等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資訊監控系統標準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巷道內裝置的各類感測器和牌板在放炮、噴漿、灑水等作業前,由帶班長和跟班隊將感測器移到安全位置,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嚴禁包裹或遮擋感測器。嚴禁出現因灑水、放炮、隨意拖拽、磕碰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感測器或系統誤報警,確保感測器可靠、正常執行。

第四章機房、聯網與排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礦井監控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礦井井下監控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彙報礦排程,並作出相應處理;對於確因監測系統故障引起的異常,礦監控值班員應立即派人現場處理。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時,各礦井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裝置的開停訊號或饋電訊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彙報礦排程,並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做好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監控主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設定系統各個地點監控裝置的報警、斷電、覆電控制引數和其它控制引數。

第二十四條 礦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開停必須正確定義,實現停風報警及報警簡訊息分級傳送,嚴禁不設定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條 監控主機應啟動系統自動日誌功能,確保監控系統控制引數的嚴密日誌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第二十六條 監控機房內各類裝置必須按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配接,做到裝置完好、布(接)線整潔標準,保證裝置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裝置功能不完善線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監控機房必須配備線上式且不低於4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並保證ups電源裝置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應實行雙機備份。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正常執行,且資料不丟失;每間隔15天必須進行線上聯機測試一次。

第二十九條 監控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有一種完善的病毒防護措施,且保證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週期。監控系統主(備)機必須專機專用。禁止在主(備)機上進行任何與監控系統無關操作或安裝執行任何無關軟體。

第三十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及時進行井下各類監控裝置的增加、刪除和變更設定,井下監控裝置變更後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嚴禁出現監控裝置地點、控制引數等出現井上設定定義與井下實際不相符情況。機房監控主機對於井下感測器調校設定與定義在調校結束後應及時刪除設定。

監控系統必須按照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井下各個監測裝置、各個測點的規範命名定義。

第三十一條 監控機房監控系統動態實時資料儲存不少於3個月,分鐘資料儲存不少於2年。儲存方式為光碟燒錄或異地硬碟儲存。

第三十二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按規定列印模擬量監控日報表,報礦長、總工程師稽核簽字。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每月無計劃上傳中斷次數應少於3次。

第三十四條 監控機房必須按照相應技術規格和標準進行裝修;必須配備空調和防火器材,必須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統。

第三十五條 汾西礦業集團資訊中心負責對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執行、維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管,並制定相應的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規範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機構、人員與投入

第三十六條 每季度組織各礦井資訊監控系統人員進行全員上機考試。各礦井資訊監控系統所有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考試。對於全員考試不重視礦井、人員將進行通報考核,80分以上為合格,95分以上為優秀,考試不合格人員可在下一季度進行補考,對於連續兩次不及格、考試作弊人員將給予一定時間內不得職稱評定、建議調離本崗位等處罰。各單位於20xx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所有資訊監控系統從業人員名單和每季度參考人員名單以oa形勢上報至集團公司資訊中心,聯絡人:楊秀梅;聯絡電話:0354-7191504,詳見附表《礦資訊監控系統人員統計表》《季度資訊監控系統考試人員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從業人員准入制度,礦井監控部門新進入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大專或大專以上文憑。

第六章 裝置檢修

第三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和儀器在井下連續執行6-12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例行檢修。

第三十九條 凡經大修的各類感測器和監控裝置,必須經有資質部門計量檢定、質量效能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經檢定部門檢定為不合格的感測器,嚴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簡訊報警系統

第四十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資訊中心及所屬各礦井必須安裝瓦斯超限簡訊報警系統,並嚴格執行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關於報警、預警簡訊息傳送規定。

第四十一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不得隨意停用簡訊報警系統,必須每日對簡訊報警系統進行手動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

第八章 制度與資料

第四十二條 各礦井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礦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帳卡、報表、圖紙和記錄等技術資料,並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資料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第四十四條 各礦井應嚴格建立資訊監控系統裝置管理、使用、報廢臺賬,相關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號前上報集團公司資訊中心。資訊監控系統裝置臺賬見附表《資訊保安監

測監控系統裝置統計表》。

第九章 獎罰

第四十五條 為有效杜絕因各類原因造成的誤報警,依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20xx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礦井每發生一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對礦井進行處罰;一月內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發生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雙倍對礦井進行處罰,並追究礦井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責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誤報警,每發生一次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一半對礦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管理,編制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因此必須收集、調查和核查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特制定周邊煤礦監控監管制度。

1、煤礦成立專職防治水工作管理隊伍,具體工作由防治水專業組組長安排。

2、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

3、對含水層、以及在接近礦區邊界的開採中要加強探水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方針。

4、特殊情況下的開採,以及重大水患要與周邊煤礦建立情報暢通通道。及時制定措施防止水患。

5、加強對礦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監管,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採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留設防水煤柱。

6、及時整理周邊煤礦的監測資料,並在井上下對照圖和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明確標出其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

7、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