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公文

當前位置 /首頁/教學資源/學校管理公文/列表

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學校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特種裝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一、裝置的正確、合理使用,是保持裝置效能,延長使用壽命,達到安全、高效、低耗和裝置週期費用最經濟的有效途經,為使用和管理好裝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裝置使用要嚴格按照出廠使用維護說明書和國家的有關裝置執行規程進行操作,堅持做到定人、定機、定崗、定職責,憑操作證上崗操作。各分公司(專案部)應有一名領導主管裝置工作,並指定一名裝置管理人員,並報生產部備案。

三、裝置使用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各單位應按崗位人員設定及具體崗位的裝置效能、管理範圍,制定嚴格可行的崗位責任制度。

四、裝置操作人員的責任和權利

1.正確的使用裝置,完成各項定額指標,努力降低燃料、電力、配件等消耗。

2.嚴格按規程操作,認真按規定的檢查點、項對裝置進行檢查,保證裝置安全運轉。

3.認真填寫裝置運轉、保養和交接班記錄,做到齊全、準確、整潔。

4.不斷提高技術和操作水平,做到“四懂三會”(懂效能、懂原理、懂結構、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5.有權制止非本崗位人員操作本崗位的裝置,對需檢修或有故障的裝置,有權拒絕操作。

6.對違反崗位責任制、操作保養規程等不合理使用裝置的指令意見,可拒絕執行。

五、裝置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裝置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對裝置進行檢查。

檢查的一般方法內容:

1.採用聽、看、摸、聞的方法,檢查裝置運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異響,異味應及時採取措施報告班組長或值班幹部,並詳細記入運轉記錄以備交接考查。

2.檢查裝置是否過熱、鬆垮、連線部位是否牢固,震動是否超標,根據情況及時排除。

3.按規定檢查介質、溫度、容量、壓力、裝置溫升是否正常。

4.檢查監視儀表是否靈敏,機―電―儀、機―電―液等自自控系統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可靠。檢查油、氣、水管線、閘門有無跑、冒、漏現象並及時清除。

5.檢查裝置零部件有無過度磨損及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反映,進行處理。

特種裝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更好地保證壓力容器長週期執行,貫徹以現場監督為主,定期檢修的原則,不斷提高裝置管理水平,狠抓責任制、承包制,充分調動操作工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裝置完好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人員要明確分工與職責,對分工負責的裝置負有監督好的責任,並同是做到:

(1)每天定時上崗檢查自己所負責裝置的執行情況,瞭解裝置執行情況並檢視執行記錄。

(2)發現裝置缺陷,若不停車可消除的應立即組織消除,需停車消除的,及時向裝置管理員反映,由裝置管理員列入裝置檢修計劃消除之。裝置缺陷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時,應進行緊急處理,並及時向站領導彙報。

(3)檢查裝置零部件是否完整齊全。

(4)檢查裝置執行,跑、冒、滴、漏及整潔情況,防腐、防凍、保溫設施是否完整有效。

(5)檢查裝置操作壓力、溫度等,是否超負荷執行。

(6)做好當天的裝置執行及檢查記錄。

二、操作工作必須用嚴肅的態度和科學的方法,正確使用和維護好裝置,同時必須做到。

(1)堅守崗位,按裝置巡檢路線定時檢查裝置執行情況,並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2)保持裝置整潔及周圍環境衛生。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十字作業法”。

(4)密切觀察壓力容器裝置的安全附件的執行,壓力、液位有無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反映裝置執行情況。

三、裝置管理部門對崗位執行裝置巡迴檢查制度有監督指導權。

(1)定期抽查操作工的巡迴檢查記錄及現場情況,對執行巡檢制度好的單位(個人)有權向上級部門推薦,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執行不好的給予批語和適當的經濟制裁。

(2)對站內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裝置故障苗頭及不正常狀態,立即組織人員查詢原因,儘早消除。重大隱患而暫時又未危及安全生產時,必須及時研究消除缺陷的對策。若缺陷嚴重,而又危及安全生產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緊急處理,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特種裝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車間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車間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車間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車間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車間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公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裝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八條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特種裝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1、生產班要嚴格煤機、運輸機等裝置的交接班制度,上班現的問題要向下班交代清楚,交接時要保證裝置正常運轉,不得出現壓死車、煤機卡死等現象,因隱瞞問題造成的事故由上述隱瞞者負責。向檢修班交班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煤機停放位置合理 ,應儘可能停放頂板完好,高度較為合理地段;

(2)、煤機清掃乾淨,煤機裡幫浮煤清掃與至千斤頂以下,否則罰煤機手30元/次;

(3)、煤機上頂板掛樑過頂,端面距不得超過300毫米,並於長樑頭點柱,必要時需加長鋼,確保檢修環境安全,或出現空頂、漏頂現象時罰交班隊長50元;

(4)、各部裝置(運輸機、轉載機等)電機、齒箱上無浮煤雜物,否則罰司機30元;

(5)、刮板,鏈條內有異物沒有處理罰相應司機50元。

2、要嚴格完成值班人員佈置的做煤機大棚窩、準備延車、掐車條件、運溜槽等任務,否則當班隊長罰款50元。

3、不得在運輸機停止執行時抵車,因此造成的壓死車由當班自行處理,檢修班不與打倒車,並罰責任人50元。

4、不進行放炮,煤機強行割堅硬砂岩的罰命令人50元,造成後果的由當班負責。

5、煤機割壞電纜、抵壞電纜、放炮崩毀電纜的,視情節、後果罰責任人300~500元,造成漏地送不上電,影響時間按50/小時累加,由當班跟班人員酌情確定最終數字。

6、運輸機內有大塊矸石或壓死車時強行開車造成裝置損壞的按以下對應處罰:斷鏈條100元/次 、斷刮板100元/塊、液力耦合器壞100元/次。

7、嚴禁抵車點放在電機、齒箱或其他不可抵車的位置上,否則100元/次。

8、因抵車距離不符合規定造成運輸機部件損壞,煤機割剷煤板的,50元/次。

9、嚴禁單體直接倒向電纜槽,單體使用中造成電纜槽等損壞的50元/次。

10、矸石過大不處理造成安全網、破碎機憋、卡,部件損壞的視情況罰50~200元。

11、煤機離合器應正確操作,因高速時硬掛造成煤機損壞的罰煤機手500元,並適當追究隊長責任。

12、拖節鏈掉運輸機裡罰當茬50元/次,班中拖節鏈斷煤機手應及時連線,否則不得執行,強行執行罰責任人每次50元/處。

13、不得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執行煤機、運輸機等,強行走溝的罰當班電工及生產班相關責任人200/次。

14、煤機出現漏油,運輸機錯花等明顯故障時應停車檢查,不得強行執行,否則造成的後果由煤機手、司機及當班隊長負責,罰款範圍100~500元。

15、煤機截齒實行交接班制度,因故造成截齒缺少的每塊100元。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1.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裝置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裝置管理機構和裝置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二、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裝置安全效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部是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及臺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裝置安裝、維修、執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三、特種裝置監督管理

3.1特種裝置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裝置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裝置臺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裝置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臺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裝置安全執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裝置執行。

3.5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臺裝置,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氣瓶。必須保證各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裝置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裝置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要保留裝置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影印件備查。

3.9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裝置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通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稽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裝置(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裝置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裝置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裝置的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的專案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在持有此證情況下,方可在我公司開展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裝置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裝置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裝置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裝置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必須尊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