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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加強機械裝置的維修管理,有計劃地做好機械裝置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機械裝置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有效地延長機械裝置的使用壽命,確保裝置的安全性,本著“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執行裝置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裝置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1、單人使用的裝置實行專責制。

2、主要裝置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

3、裝置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

4、各種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裝置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合格證,方能上崗。

5、裝置司機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6、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

7、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

8、班中責任制,注意裝置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溫度、儀表壓力、指示訊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

9、班後、週末、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10、機械裝置維修保養必須填寫維修保養記錄,交接班必須填寫交接班記錄。

二、操作員負責對機械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日常維護分為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三種情況。

(一)、出車前的日常維護工作:

1、檢查冷卻水、燃油、機油是否合乎規定數量,視需新增;

2、檢查轉向機,制動裝置各連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規定;

4、檢查和緊固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檢查燈光訊號、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狀況;

6、檢查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二)、行車中的日常維護工作:

1、注意觀察各儀表的工作情況,特別是氣壓表、機油壓力錶和水溫表,以及查聽汽車各部位有無異響。

2、注意檢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並檢查輪轂、制動鼓、變速器、主傳動器的溫度和輪胎氣壓。剔除嵌入大車輪胎的石子及其他雜物。

(三)、收車後的日常維護工作:

1、清潔車內外衛生,保持車容整潔;

2、檢查轉向,傳動部件,制動系統等各部連線緊固情況;檢查緊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檢查輪胎氣壓,清除胎面石子雜物;

4、檢查風扇皮帶及空壓機皮帶的鬆緊度,必要時進行調整;

5、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象;

6、清潔、檢查蓄電池電液平面高度,以及調整油、電路。

7、做好全車必要的緊固和潤滑工作,排除行駛中所發現的問題。

三、機械裝置根據檢修的要求可分為以下二級保養:

(一)、一級保養

1、裝置一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裝置的結構和效能。

(2)減少裝置的磨損,延長使用壽命。

(3)消除裝置的事故隱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裝置處於正常技術狀況。

(4)使裝置達到整潔、清潔、潤滑、安全的要求。

2、一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保養前要做好日常的保養內容,進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2)對裝置的部分配合間隙進行調整。

(3)除去裝置表面的油汙、汙垢。

(4)檢查調整潤滑油路,保持暢通不漏。

(二)、二級保養

1、裝置二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進一步熟悉裝置的結構和效能。

(2)延長裝置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3)使裝置達到完好標準,提高及保持裝置完好率。

2、二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根據裝置使用情況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或清洗。

(2)對各傳動、液壓、冷卻系統清洗換油。

(3)修復或更換易損件。

(4)檢查電器,修整線路,清潔電動機。

(5)檢修,調整精度,校正水平。

操作員應善於發現和及時排除車輛行駛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對於解決不了的技術故障,操作員應及時上報工區物資裝置部。

四、機械裝置維修由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修,指揮部車輛指定修理廠維修,進場起重機械必須有安檢證書,專案部會定期對施工機械等檢查,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應及時整改。有安全隱患的應馬上停止施工。對小型機具及廠內車輛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行維修,有需要專案部配合應及時通知裝置部,並做記錄。

五、大修後機械應注意磨合期,不宜長時間使用機械。並指定專人看護。

六、各施工機械裝置每日開工前要檢查剎車、制動等,以保證運轉的安全性。

七、維修過程中更換配件必須是原廠配件,有合格證及檢驗證明,對每次維修做好記錄,有可追溯性。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厂部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陸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臂理部門辦理登出。

七、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公司裝置部門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內窖包括:特種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堆護證明書等檔案及安全技術資料;裝置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裝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二.本廠購買.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貼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的特種裝置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車間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景,應當及時處理或上報厂部。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景,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七.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維護.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九.本廠裝置管理部門要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資料包括:特種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證明書等檔案及安全技術資料的裝置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20xx年3月14日釋出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的由原勞動部或現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發的蒸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起重機械、有機熱載體爐等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理規定、檢驗規程、規定,加強上述等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遵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

1、公司特種裝置包括蒸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起重機械(以上各特種裝置的具體含義,詳見各有關規程);

2、公司重要裝置包括上述所列特種裝置、可能產生重大危險或環境影響的主要生產裝置以及相關聯絡安全環保重要連帶影響的裝置。

第三條公司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安全管理應遵循的國家法律、法規如下:

1、《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

2、《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276號

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4、《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程》勞部發[1996]40號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程》TSGR7001-20xx

6、《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國質檢鍋[20xx]213號

7、《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08號

8、《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質檢鍋[20xx]250號

9、《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程》GB6062-85

10、《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296號

第二章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安全管理由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具體領導責任。裝置租賃公司為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業務管理部門。

第五條公司設立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領導小組,其職責為:負責公司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組長:公司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

副組長:裝置租賃公司經理;

成員:裝置部門主管特種裝置、重要裝置的專職人員、安全保衛部、物資管理部、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的分管領導。

公司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術業務工作由裝置部門具體負責。

第六條裝置租賃公司職責:

1、認真貫徹上述有關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法律、法規。

2、監督公司各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使用、管理、維護、檢修等項工作。

3、負責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註冊、登記及檔案、資料的管理、保管。

4、負責組織對取得註冊使用登記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定期檢驗。

5、會同有關部門對特種裝置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進行培訓,取得相應的操作證。

6、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事故組織調查、上報並作出處理。

第七條各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該單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負全面責任,分管領導負具體責任。並設立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小組。

組長:各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使用單位分管領導。

成員:裝置技術員、工藝技術員、檢修班長。

第八條各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使用單位所設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小組職責如下:

1、組織對本單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安全使用、管理、維護、檢修工作。

2、貫徹執行公司領導小組對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確決定和統一安排。

3、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4、發現特種裝置事故、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及時正確處理,對不能處理的事故應立即彙報裝置租賃公司。

5、參與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三章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使用

第九條公司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各級管理與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規;採購中,應向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生產單位索取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監檢證書、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及一切該特種裝置或重要裝置所應提供的相關檔案。

第十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內,裝置部門向工程專案所在區縣質監局特設科報告註冊、登記、取得使用證。

第十一條建立在用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巡迴檢查並填寫相關表格。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的作業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通過有關培訓、考試取得國家統一制定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未註冊登記、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及重要裝置的操作規程及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管理基礎工作內容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安全的基礎工作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選購驗收、安全裝置除錯、技術檔案、使用登記和統計報表等。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選購

1、由使用單位提出工藝條件,裝置部門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用途、生產工藝、介質特性確定主體結構形式、材質和工作壓力、工作溫度、容積、換熱面積等進行定購。

2、為保障使用安全,必須考慮選用的安全洩壓裝置,測溫、測壓儀器(表)、自控裝置和報警裝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驗收:

1、必須遵照第九條的規定,驗收製造單位出廠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正確,且符合購置要求。

2、檢查產品銘牌是否與出廠技術資料相吻合,依據竣工圖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

3、檢查隨機備件、附件質量與數量,以及規格型號是否滿足需要。驗收工作由裝置部門和物資管理部及使用單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日常工作的內容與要求

1、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單位應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檢查並填寫安全巡迴檢查表,使用單位機械員每月對本單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進行檢查並填寫“鍋爐、壓力容器巡迴檢查表”、“重要裝置安全檢查表”。

2、裝置部門每季度對公司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進行檢查並填寫“鍋爐、壓力容器巡迴檢查表”、“重要裝置安全檢查表”。

3、裝置部門每年會同使用單位的機械員進行一次年度全面檢查,並填寫“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報表”、“重要裝置年度檢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定期送相關的部門校驗、檢修,並儲存相關的記錄。

5、安全閥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由使用單位送相關單位校驗。爆破片裝置應在2~3年內更換;壓力錶和測溫儀表半年檢驗一次。

6、使用單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有防腐層的裝置要經常檢查防腐層有無脫落,檢查襯裡層是否開裂或焊縫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防腐層損壞時,即使是區域性的也應及時修補才能繼續使用。

7、發現容器存在較大振動時,應及時查詢原因,採取適當的措施,如隔斷震源、加強支撐等。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基礎管理

1、裝置部門負責將壓力容器有關的技術資料,送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技術檔案,並管好有關資料。

2、每年根據公司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情況,作出當年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的定期檢測計劃,下發到各相關的部門。同時向特種裝置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根據生產情況與之聯絡通知到公司的檢測時間,負責組織實施。

3、每年年底應將當年檢驗計劃完成情況和第二年度的檢驗計劃報到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各部門應與之配合,完成打磨本體,搭腳手架等工作,達到檢測工作的一切條件。檢測後設備的恢復工作應由使用單位自行完成。

4、對各使用單位所作的檢查記錄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並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帶病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及重要裝置一旦發生事故,應按公司《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執行。

第五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的司機和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的司機和操作人員應在起吊前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起吊前必須有專人指揮,確認起重機上無人或周圍無人時,才能閉合主電源,閉合電源前,應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第二十五條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訊號,應明確且符合標準。動作訊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聽到緊急停車訊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二十六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過載荷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再平穩吊運。

第二十七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條起吊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